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安免罚字[2022]1号
夏某军:
地 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与陈述申辩情况
经查,夏某军(以下简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对你所租赁的柘溪货运码头现场检查,发现货运码头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货运码头现场堆存有建筑用砂与煤矸石共计1770吨,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风、防尘覆盖及设置围档。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现场勘验图、夏渔军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做出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安免罚告字[2022]1号),并送达给你,拟对你“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风、防尘覆盖及设置围档。”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暨未陈述、申辩,且在规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及《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益环发【2022】17)之规定,你有免予行政处罚情节,经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作出处罚如下:
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6小时的法律、法规学习。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谢国权,联系方式:18973789939
地 址: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493号
邮政编码:4135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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