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导航图标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平台 > 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
索 引 号: 006494195/2022-1693330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2-12-0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2]20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07     信息来源: 未知来源     浏览数: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2]205号

安化县润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430923MA4L50L20D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烟竹村凤形组

法人代表:李佑岩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与陈述申辩情况

经查,安化县润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9月18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正在生产的砂石、碎石加工生产线于2020年11月11日取得《安化县润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安环审(表)[2020]054号)批复 ,但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现场勘验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7日做出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安罚告字[2022]5号),并送达你公司,拟对你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暨未陈述、申辩,且在规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及《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益环发【2022】17)之规定,你公司有从轻处罚情节,经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规定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谢国权,联系方式:18973789939

地 址:安化县东平镇沿江路493号

邮政编码:413500

(此页无正文)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9日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