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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195/2022-1693331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2-12-0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安罚字[2022]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07     信息来源: 未知来源     浏览数: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安罚字[2022]3号

湖南晟硕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RNHPC8Q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新城区纪念馆一中对面东兴中路313-3栋601室

法定代表人:毛常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与陈述申辩情况

经查,湖南晟硕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安化县柘溪镇对溪社区肖家湾组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1年9月新建一碎石场建设项目,2022年4月开始调试设备,你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现场勘验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做出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安罚告字[2022]3号),并送达你公司,拟对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壹佰元整元整(24100.00元);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暨未陈述、申辩,且在规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及《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益环发【2022】17)之规定,你公司有减轻处罚情节,经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壹佰元整(24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规定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谢国权,联系方式:18973789939

地 址: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493号

邮政编码:413500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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