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DR-2023-12007
安化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安化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建设项目公司:
现将《安化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因部分条款修改,安交运发〔2023〕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 :工程变更文件表格格式
1、《工程变更意向通知单》(变表1)
2、《工程变更初步谁及说明》(变表2)
3、《工程变更意向申请表》(变表3)
4、《工程变更数量和费用计算表》(变表4)
5、《工程变更令》(变表5)
6、《工程变更令计量复核表》(变表6)
附件二 :《重大变更报审资料接收单》
附件三 :《非重大变更工程季度报表》
安化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27日
安化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印发
安化县交通运输局
安化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市交通运输局《益阳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益阳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其它如渡改桥、危桥改造、县乡公路、农村公路等公路工程项目,宜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非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一般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1、非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与较大设计变更由单项工程变更费用的额度进行界定,单项工程单个设计变更费用在10万以下的属一般设计变更,10万以上(含10万元)的非重大设计变更属较大设计变更。
2、重大设计变更:路线起止点、连续1公里以上路线方案发生调整;路基宽度发生变化;路面结构型式(含结构层类型、宽度、厚度、顺序等)发生变化;大桥及以上桥梁的数量、结构型式等发生变化;隧道的长度、宽度、照明、通风设施等发生变化;安保设施数量减少、防护等级发生降低变化;公路管养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及规模发生变化;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控制单位工程)等均属重大变更。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六条 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重大设计变更由县交通运输局初审,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二、以下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初审,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批:
(一)中、小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包括平交)发生变化的;
(三)单项费用变化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较大设计变更.
三、其余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自行依法进行审批。
四、项目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项目建设期间所发生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应超过项目清单暂列金,一般设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需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七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设计部门因主观失误、失职导致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应当责成设计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并且扣减设计费用,具体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八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组织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九条 对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按第七条规定程序向审批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按第七条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对已形成变更会议纪要或已下发变更设计图的变更项目须在15天内完成正式申报,超过期限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建设单位的请审报告(红头文件);
②工程变更意向通知单(变表1);
③工程变更初步论证及说明(变表2);
④工程变更意向申请表(变表3)
⑤变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⑥变更工程施工图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如果需要)
⑦工程变更数量和费用计算表(变表4)
⑧新增工程细目单价分析(如果有)
说明:在检查提交的资料完整后,建设单位向县交通运输局提交正式报告(以上资料②—⑧作为①的附件),由县交通运输局批复。建设单位依据县交通运输局正式批复签发《工程变更令》(变表5)。为全面核实该项工程变更的实际完成情况,在变更施工实施完毕后,由监理单位填写《工程变更令计量复核表》(变表6)。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由基建股组织其它各部门(财务、计划、纪检监察、质监等)人员组成变更审查委员会,另建立安化县交通建设造价专家库,每次评审会专家不得少于3人。
第十四条 变更金额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且小于50万元的设计变更或无新增单价的设计变更由审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按时间段或变更数量每月进行一次评审。变更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设计变更根据复杂程度请第三方出具审查报告或意见,且评审会要求交通建设相关领导人参加。变更金额大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的设计变更报请县级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五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抢险救灾)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所有变更原始资料原件一式五份,项目法人、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各存一份,施工单位存两份。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每季度汇总情况报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审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应按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审批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编入竣工文件,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一条 对勘察设计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造成工程较大损失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对施工单位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造成工程较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将不得进行项目交工验收。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批准,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不能及时认真履行设计变更职责的,由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交通主管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其参与本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行业管理部门、项目业主以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人员,在设计变更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之前的公路项目设计变更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变更程序及所需表格文件格式在本办法中未有拟定的,按《益阳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实行。
公路工程项目
工程变更意向通知单(变表1)
施工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单项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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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号或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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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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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设计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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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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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技术方案及经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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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提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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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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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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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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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项目
工程变更初步论证及说明(变表2)
施工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工程变更提出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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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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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材料:
1、《工程变更意向通知单》
2、四方联席会议纪要或工地会议纪要
3、测量资料
4、检测资料
5、原设计图纸及变更设计图纸
6、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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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数量及变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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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项目
工程变更意向申请表(变表3)
施工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工程名称:
|
桩号或部位:
|
工程变更名称:
|
投资增加(或减少):
|
初步论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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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签名: 日期:
|
监理单位意见:
签名: 日期:
|
设计单位意见:
签名: 日期:
|
建设单位意见:
签名: 日期:
|
公路工程项目
工程变更数量和费用计算表(变表4)
施工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工程名称:
|
原设计图号:
|
桩 号:
|
变更后图号:
|
数量计算草图:
(或单独附计算图)
|
数量计算式:
(或单独附计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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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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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细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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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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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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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地地监理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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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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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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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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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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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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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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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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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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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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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审查:
签字: 日期:
|
设计单位审查:
签字: 日期:
|
建设单位审查: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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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项目
工 程 变 更 令 (变表5)
施工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申请表编号:
变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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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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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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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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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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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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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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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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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理由简要说明:
二、估计工程数量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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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细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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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细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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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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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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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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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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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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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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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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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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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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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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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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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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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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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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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 日期: ; 监理处长: 日期: ;
工程部长: 日期: ; 总经理: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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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变更类型:A:位置变更;B:数量变更;C:结构变更;D:新增;E:取消;F:其他
2、无变更工程申请表时,填写“无”;新增工程时,原图名、图号填“无”。
公路工程项目
工程变更令计量复核表(变表6)
施工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工程变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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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编号:
|
桩 号:
|
变更令编号:
|
清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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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细目名称
|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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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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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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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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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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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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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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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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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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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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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说明:
监理工程师签字: 日期:
|
施工单位意见:
签字: 日期:
|
监理处意见:
签字: 日期:
|
建设单位意见:
签字: 日期:
|
备注:本表用于变更工程完成后实际工程量计量查验。
附件二
公路工程项目
重大变更报审资料审查单
工程变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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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审资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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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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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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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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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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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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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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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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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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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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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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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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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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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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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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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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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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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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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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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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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请审报告(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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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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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初步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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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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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意向通知单(变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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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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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初步论证及说明(变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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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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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意向申请表(变更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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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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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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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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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程施工图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如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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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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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数量和费用计算表(变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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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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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工程细目单价分析(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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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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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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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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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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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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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签字: 日期:
|
市交通运输局:
签字: 日期:
|
附件三: 公路工程项目
非重大变更工程季度报表( 年第 季度)
建设单位: 统计截止日期:
监理单位: 编 号: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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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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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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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号或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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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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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令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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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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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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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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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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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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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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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季度末非重大变更工程金额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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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度非重大变更工程金额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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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累计非重大变更工程金额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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