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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24/2023-1777707 责任部门:安化县水利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5-3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水利局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31     信息来源: 安化县水利局     浏览数:

安化县水利局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安化县水利局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工程尚未取水,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补办手续;或者工程尚未取水,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封闭)取水工程或设施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2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安化县水利局

初次违法,并在责令限期内缴纳水资源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安化县水利局

在首次催缴期限内足额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安化县水利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并获批准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安化县水利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并获批准,且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损害较小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四、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强行拆除

安化县水利局                                                          

经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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