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水利局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安化县水利局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工程尚未取水,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补办手续;或者工程尚未取水,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封闭)取水工程或设施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2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初次违法,并在责令限期内缴纳水资源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3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在首次催缴期限内足额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并获批准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并获批准,且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损害较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四、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行政强制事项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强行拆除
经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