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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林业局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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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化县林业局 联系人:夏志华 联系方式:1730737768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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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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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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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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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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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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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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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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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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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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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经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限内能主动纠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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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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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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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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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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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教育能主动改正的,责令改正,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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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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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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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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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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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教育能主动改正的,责令改正,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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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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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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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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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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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滥伐林木1立方米以下,并及时补植树木,不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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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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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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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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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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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生产记录不完善,限期内整改到位,登记其违规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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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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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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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包装、标识食用林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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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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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停止出售未按规定包装、标识林产品,按规定对林产品重新包装、标识的,登记其违规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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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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