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罚决字[ 2023 ]第 00014号
被处罚人姓名 仇开花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XXXX.XX.XX
身份证号码 43232619690507XXXX
工作单位 住址 安化县柘溪镇XXXXXXXXXXXXXXXXXX
经查明,根据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2023年10月22日,仇开花因修建房屋,在已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批办数量:130㎡),超审批范围将安化县柘溪镇对溪社区(小地名“香龙山”)的林地挖掘毁坏,现场山体已被挖开,植被已被破坏,并已整理成坪。经安化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的现场勘验鉴定和当事人现场指认。毁坏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地;地类全部为乔木林地;面积为975平方米,折算亩面积为1.46亩;具备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 明: 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受委托人谢子华询问笔录。
证 明: 当事人超审批范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谢少文、谢礼的询问笔录。
证 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证据四:鉴定意见书。
证 明: 当事人擅自毁坏林地的面积、地类、森林类别、毁坏程度。
证据五:林权证等其它证明材料。
证 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的权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本案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超审批范围擅自开挖林地修建房屋,已经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依据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二目(处罚依据)。
本案当事人(单位)擅自毁坏林地975平方米,(折算亩面积为1.46亩)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 无。
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案件处理 。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二目:“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的,面积1.5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1.5亩以上3.5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5亩以上5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 你未经批准超审批范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二目作出:责令限期在2025年1月10日之前恢复植被,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大写金额:肆仟玖佰元整,小写金额:4900元。(罚款明细:具备林业生产条件975㎡*10元/㎡*0.5倍=4900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为10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案件处理,经研究决定处49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 银行(账号:8702032100000027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桃江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月10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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