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罚决字[ 2024 ]第 000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刘光中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XXXX 工作单位 住址 安化县东坪镇XXXXXXXXXXXXXXXX
经查明,根据安化县森林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2023年10月,安化县东坪镇坪溪村村民刘光中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位于安化县东坪镇木子社区(小地名“志林溪”)林木砍伐。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砍伐杉木22根,蓄积0.9236立方米,材积0.6003立方米,杂木76根,蓄积4.7922立方米,材积2.3961立方米,共计蓄积5.7158立方米,材积2.9964立方米。当事人在采伐现场已栽种杉树150株,均已成活。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当事人刘光中询问笔录、张虎山询问笔录共2份。
证 明:当事人没有办理采伐手续而滥伐林木。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
证 明: 当事人现场被滥伐山林的现状。
证据三:鉴定意见书。
证 明: 当事人滥伐林木的树种、数量及规格。
证据四:林权证复印件。
证 明: 当事人涉嫌滥伐林木的林地的权属。
证据五: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
证 明: 证明当事人对证据登记表上的证据资料无异议。
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其二,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处罚依据)。
本案当事人(单位)滥伐林木共计蓄积5.7158立方米,材积2.9964立方米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 无。
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较轻微,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案件处理 ,且已在采伐地补种杉树150株。
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刘光中未经批准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规定:责令刘光中限期在2025年1月26日之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150株,因当事人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案件处理,且已在采伐地补种杉树150株,目前均已成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办案人员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登记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安化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桃江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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