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罚决字[ 2024 ]第 00004号
被处罚人姓名 贺雪开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432326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住址 安化县东坪镇XX村XX组
经查明,根据安化县森林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2024年7月,安化县东坪镇坪溪村村民贺雪开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位于安化县东坪镇坪溪村(小地名“苏木组”)林木砍伐。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滥伐树种为阔叶树种,株数28株,蓄积5.8375立方米,折材积2.9188立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当事人贺雪开询问笔录1份。
证 明:当事人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
证 明: 当事人滥伐林木现场的现状。
证据三:鉴定意见书。
证 明: 当事人滥伐林木的树种、数量及规格。
证据四: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安价认定[2024]第48号)。
证 明: 确定当事人滥伐林木在安化县市场的合理价格。
证据五: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
证 明: 证明当事人对证据登记表上的证据资料无异议。
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其二,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处罚依据)。
本案当事人(单位)滥伐林木共计蓄积5.8375立方米,材积2.9188立方米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 无。
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案件处理 。
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贺雪开未经批准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安价认定[2024]第48号以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规定:责令贺雪开限期在2025年10月16日之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50株,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大写金额:叁仟捌佰元整,小写金额:3800元。【罚款明细:根据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安价认定[2024]第48号)关于对2.9188立方米杂木合理价格水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总价格为1226元;《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案件处理,经办案人员研究决定处3.1倍的罚款,1226*3.1倍=3800元。】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安化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桃江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0月16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