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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2;"> 根据安化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安化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4年9月18日至2025年4月18日,对雪峰山片区尘肺病医院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尘肺病医院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安化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县卫健局)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工程资料、其他相关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安化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项目概况
(一)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及前期环境保护批复情况
1.投资估算
尘肺病医院项目根据(安发改园区〔2017〕10号)文件立项,批复总投资15812.70万元,其中:企业自筹资本金10112.70万元,银行贷款5700万元。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41773.96 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32387.4平方米。。
2.概算批复情况
尘肺病医院项目根据(安发改〔2022〕285号)文件核定总投资概算为15647.11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11590.85万元,工程其他建设费用2893.8万元,预备费1162.46万元。项目分二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概算总投资8562.25万元,包括工程建设费用6195.3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266.87万元,预备费100万元;二期工程概算总投资7084.86万元,包括工程建设费用5395.4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26.93万元,预备费1062.46万元。
3.预算批复情况
县卫健局于2023年9月5日向安化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申请该项目预算评审,安化县财政评审中心以“在后续沟通和补充评审资料时发现该项目已完成招投标”为由退还了相关资料,该项目未经财政评审,无预算批复。
(二)项目业主调整情况
2017年9月,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政办函〔2017〕80号)文件成立安化县清塘铺尘肺病治疗康复中心与老年颐养院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安发改园区〔2017〕10号)文件批复项目建设单位为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圆公司)。
2022年2月,经(安发改〔2022〕38号)文件项目名称由“安化县清塘铺尘肺病治疗康复中心与老年颐养院建设项目”调整为“雪峰山片区尘肺病医院”。项目业主由“安化县创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调整为“安化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健局于2022年6月1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清塘铺镇中心卫生院履行该项目建设主体的所有职责。目前具体建设管理工作由清塘铺镇中心卫生院负责。
(三)项目建设情况
1.前期土石方工程
前期土石方工程由安化县创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清塘铺镇人民政府实施,项目送审造价6562407.80元,经审计,项目结算造价为6081505.88元。
2.主体建安工程(一期)
主体建安工程(一期)于2023年10月23日开工,至审计时止,一期工程已基本完成。施工期间暂无重大设计变更。
3.主体建安工程(二期)
至审计时止,二期工程暂未启动招标事宜。
(四)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截至审计时止,项目前期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等均按相关程序办理完成。
(五)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1.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申请并到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60000000元,创圆公司垫付15469823.21元。
2.资金使用:截至审计时止,尘肺病医院合计使用资金49534080.09元,包括:
⑴征地拆迁及报批费用9363111.84元,其中:房屋拆迁及土地费用4548919.54元,复垦方案及植被恢复费614708.30元,土地报批费用4199484元;
⑵待摊费用5281575.22元,其中:勘察费172601.60元,测量费119100元,咨询费342000元,检测费316875.68元,代建费1045000元,全过程咨询1390000元,其他费用250155.39元,利息1645842.55元;
⑶工程支出34889393.03元,其中:土石方工程款3904969.73元,EPC总承包工程款30984423.30元。
3.截至2024年9月止,清塘铺镇中心卫生院专项债账面余额25814944.42元(未扣除行政帐列支利息支出1292407元)。
(六)概算执行情况
根据已签合同及已使用金额计算,尘肺病医院一期所需投入7467.50万元,与概算批复文件批准的一期工程概算总投资8562.25万元相比,该项目暂未超概。
(七)参建单位及履约管理情况
1.代建单位:中标单位为湖南长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金额337.1万元(其中一期合同金额165万元),合同于2022年9月15日签订。本次审计查阅了代建单位的相关制度、月报、日志等,基本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标单位为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组成的联合体,中标金额为278万元,合同于2022年9月1日签订。目前已完成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不含结算)等,监理服务履约中。
3.施工单位:一期工程采用EPC管理模式进行发包,于2023年1月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中昇鸿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金额为5125.6万元,于2023年3月15日签订合同。
(八)征地拆迁情况
该项目共征地77.93亩,其中:水田15.22亩,旱地15.63亩,林地21.66亩,其他建设用地(安化龙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3.42亩,宅基地2.47亩,空坪1.76亩,山塘0.63亩,支付征地款3086907.78元;拆迁房屋7栋,支付金额1197745.80元;坟墓迁移24冢,支付113800元。
二、审计评价
本次审计结果表明:该项目的建设,能提高清塘铺镇医疗硬件水平,方便安化县尘肺病患者就医和周边群众就诊。
但该项目还存在部分土地未办理报批手续、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前期筹备工作时间长导致建设主体混乱、项目前期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要求
(一)基建程序方面
1.未按规定程序征收土地
2.未经批准多征地15.27亩
3.未按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地拆迁,多付征地拆迁补偿费466405.99元
(二)项目管理方面
建设主体混乱,项目前期管理不到位
(三)财务管理方面
1、财务处理不规范
2、项目资金借款利息账务处理不规范
四、审计建议
(一)建设项目总投资包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议将财务支出合并到一个账套,做好财务资料和相关业务资料交接工作。
(二)切实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执行、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审联签管理。
(三)建立严格的设计变更、签证审批制度,对重大设计变更、签证,建立分级审批和先报批后实施的制度。严格控制项目超概算,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确保资金高效使用。
本报告有关内容,安化县审计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告。
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中,对立行立改类的问题,应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对持续整改类的问题,应制定明确的整改时间表、路线图,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5年内完成整改。安化县卫生健康局应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请在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结果、整改工作安排及相关材料函告安化县审计局。对持续整改类的问题,整改完成后请及时将整改结果及相关材料函告安化县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要求,请安化县卫生健康局适时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安化县审计局将视情况对整改结果及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审计报告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条款的内容
2. 雪峰山片区尘肺病医院建设项目审计发现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清单
安化县审计局
2025年6月13日
附件1
审计报告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条款的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第三条:第三条征地程序包括告知拟征地情况、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征地批准、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以及征地实施等。
三、《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第十三条: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土地按该土地原用途、土地所处区片等级及地类补偿。
第十四条第一款:青苗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㈠征收土地的青苗按不同种类和标准给予补偿。(附件1)
第二十一条:征收房屋应当支付搬家费,需要过渡的另行支付过渡费,不需过渡的不支付过渡费。过渡费为600元/户·月,城市规划区内过渡期不超过12个月。城市规划区外过渡期不超过9个月。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土地上需要迁移的坟墓,其坟主应当向征拆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坟墓位置、数量以及与坟主的关系。经核实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附件5)。坟主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迁移坟墓;逾期未迁移的,由征拆机构组织坟墓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迁葬或就地深埋。
第三十二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重建安置补助。
城市规划区外重建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采取集中安置的补助4万元/户,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和使用;采取一户一基安置的补助2.5万元/户。
四、《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第四十条: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财务关系划转,主要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及债务等的清理交接。
五、《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于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六、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八、《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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