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全面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2021年10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正式颁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二个文件均要求“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5月23日主持召开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要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全国审计工作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新发展阶段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内部审计的实践和理念不断拓展和深化。审计署于2018年全面修改并颁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对内部审计的管理体制机制、职责权限、成果运用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出台《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号),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为修订《办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我省于2011年制定的《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自施行以来,对促进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办法》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并且近年来,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取得了一些新经验,也需要通过修订《办法》,将其加以固化并推广,使内部审计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把握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找准在服务全省发展大局中的位置和角色,推进“三高四新”战略,为建设现代化新湖南贡献内部审计的力量。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调动内部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二是保持基本制度不变,着力解决湖南内部审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三是坚持权责相符,既保障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又严格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完善审计程序,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修订的原则
一是坚持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原则;二是坚持对标对表,与上位法不冲突原则;三是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务实管用,以用为要原则;五是坚持稳定性和前瞻性相统一原则;六是坚持开放兼容,适当创新,有湖南特色原则。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8个方面:
(一)党的领导。《办法》加强了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确立了重大事项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违纪事项处理、审计事项移送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单位党组织报告。
(二)适用范围。一是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办法。二是为了构建统一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加强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特别是明确了指导、监督的具体职责和方式。三是按照审计工作新要求,将内部审计的具体内容扩展为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财政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
(三)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一是为了加强对内部审计的业务领导,规定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中大、中型国有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约束和保护制度,规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明确提出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四)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一是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的12项职责和6项权限、3项建议,从制度层面拓展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和增强内部审计的权威性、独立性的制度措施,拓展审计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二是明确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或者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三是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有序开展。
(五)内部审计程序。程序既是促进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保障审计对象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原办法所规定的程序与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相应程序并未严格对接,但随着实践的发展,我省绝大多数内部审计机构参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为此,根据实践的需要,并参考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重新规定了内部审计程序。一是为了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严肃性,推动实现审计全覆盖,规定了内部审计实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并每5年对审计对象至少审计一次。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对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环节、流程和质量管理作了明确规定,有效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行为,为防范内部审计风险、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有力支撑。
(六)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审计结果运用是审计的最后环节,是审计价值的关键所在,事关审计作用的发挥程度。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的作用。《办法》强化了内部审计结果运用,从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整改机制和制度、整改第一责任人、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处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力量和结果的运用、单位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奖惩和考核的重要依据等方面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七)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是审计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推动内部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为切实加强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办法》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的7项职责,指导监督的主要方式,强调了审计机关应结合审计项目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内部审计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备案等内容。
(八)法律责任。《办法》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接受、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拒绝或者拖延提供审计资料,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内部审计工作中违法违规的,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以及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都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办法》主要特点
《办法》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坚持规范立法。《办法》的相关内容符合上位法规定,与部门规章有效衔接;深入贯彻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文本体例和文字表述符合立法规范,相关概念表述准确。
(二)坚持问题导向。将内部审计工作实践中困扰内部审计人员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职责权限、审计程序以及审计机关如何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等主要困难和问题,通过《办法》予以解决。
(三)坚持合理适用。对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等关注度较高、争议较大的条款,鉴于全省各市州、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在《办法》中既有原则性规定,又有弹性空间,不搞“一刀切”。同时,注重内容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将内部审计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在《办法》中予以固化,确保各项规定有用、管用、好用,便于《办法》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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