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人才库建设暨“小教官”选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着力锻造“四个铁一般”的安化公安铁军,切实提升全县公安队伍政治理论素养和警务实战技能水平,为安化公安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根据省厅、市局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要求,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人才库建设涵盖综合管理、公安日常业务和公安专业技术等领域,分类建立公安专家库、行家库、“小教官”库,有计划开展专题授课和实战演练,搭建高素质、多层次、梯队式公安人才队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教官”,是指按照程序从相关单位中选取的业务突出、表现优异,可以承担教学任务并纳入人才库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人才库建设及“小教官”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内外结合、分类管理、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局成立安化公安机关人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政委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政工室,政工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县局政工室牵头组织开展人才库建设工作,做好“小教官”的聘用、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制定人才评选标准;各警种部门根据人才评选标准做好人才推荐工作。
第三章 人才库建设
第七条 入选人才库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优良,工作作风踏实,为人正派,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群众和同事认可度高。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领域知识和实战经验,较强的统筹能力、指导能力和执行能力。
(三)对公安工作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按照程序另行考察入库。
(三)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嗜好。
第八条 人才选拔范围
人才选拔坚持业绩优先原则,以专业水平、技能成果、工作实绩为重要衡量标准,坚持实战、实用、实效,重点倾向以下专业和领域的人才:
(一)综合管理类:包含新闻宣传、办公室文秘、文体艺术、会计出纳、心理服务等方面人才;
(二)公安日常业务类:包含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高级法律执法资格证、具有多年案件预审经历等方面人才;具有成功主办刑侦、电信诈骗、治安、禁毒、经侦类等重大案件经历且获得一致公认的人才;警务实战技能训练方面的人才;社区警务方面业务突出的人才;其他日常业务精湛的人才。
(三)公安专业技术类:包含网络安全技术、警务交通技术、警务通信指挥、刑事科学技术等技术方面人才。
第九条 人才选拔程序
(一)申请推荐:鼓励个人结合工作岗位和自身实际,自行申报;各警种根据队伍实际向县局推荐1-3名业务骨干;县局政工室根据平日掌握情况指定相关单位申报。申报人员填报《安化县公安局公安人才申报审批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县局政工室审核。
(二)审核评定:县局政工室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试教。
(三)登记入库:政工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局人才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对符合条件并通过审定的,纳入安化县公安局公安人才库。
第四章 “小教官”的聘用
第十条 坚持“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教什么”的原则,围绕队伍建设总体目标,从县局人才库中选取相关领域人才予以聘任,颁发《安化县公安局公安教官聘任书》。
第十一条 “小教官”主要职责是:
(一)传授公安业务知识、工作方法和警务实战技能;
(二)组织开展警务技能训练和模拟实战演练;
(三)组织研制符合工作实际、紧贴实战需要“微课程”;
(四)从事公安教学训练内容、方法和战术的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小教官”的聘任对象和人数根据实战需要适时调整,聘任期一般为两年,聘任期满,县局人才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教学情况确定是否续聘。
第五章 “小教官”考核
第十三条 “小教官”考核主要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听课评鉴30分、学员测评50分、课程建设20分。
(一)听课评鉴:县局政工室牵头,组织相关警种对“小教官”教学内容和教学水平作出评分;
(二)学员测评:根据情况组织参训民警对“小教官”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进行随堂评分,一般在授课结束时进行。
(三)课程建设:积极参加省、市、县教育训练精品课程(讲座)评选活动。被评为省、市、县精品课程、讲座的,分别得20分、10分、5分。
第十五条 任期考核
教官任期届满时,县局政工室对“小教官”任期内教学情况进行全面考评,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六条 “小教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年度内未承担授课任务的,不参加等次评定。
第十七条 “小教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发生违纪或违法行为的;
(三)不服从教学安排的;
(四)有其它不适合担任教官情况的。
第六章 “小教官”待遇和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小教官”聘任期间,所在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原行政关系、待遇、福利不变。
第十九条 “小教官”授课时,按课时享受相应的课时津贴(参照警校或党校教师授课标准:不低于200元/小时),足额报销培训费,其它费用按差旅费标准报销;教学期间由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食宿;兼职教官享受培训专题研发补贴。
第二十条 县局每年组织一次“小教官”评选活动。被县局评为优秀“小教官”的,县局颁发证书,按奖励权限,给予嘉奖。“小教官”为主研发的专题被市局、省厅评为优秀培训专题的,按奖励权限申报相应的记功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评为优秀“小教官”的,在评先评优、选拔后备干部、提拔使用、晋职晋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局从退休民警以及其他外单位中聘请教官的聘任条件、期限、解聘程序以及享受的课时津贴、专题研发补贴标准适应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化县公安局政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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