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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128/2021-1381713 责任部门:安化县司法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1-04-3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3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 安化县司法局 填表时间:2021年4月13日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第18号)第十五条(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行政法规 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第18号)第十六条(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行政法规 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2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行政法规 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3 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行政法规 县交通运输局 公安机关 行政许可
4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6个月内体检报告 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益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益政办发[2018]17号第十九条(四)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6个月内体检报告; 地方性法规 县交通运输局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行政许可
5 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实车核定表 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交通部令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行政许可
6 湖南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 道路客运经营 交通部令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机动车检测中心 行政许可
7 机动车行驶证 道路客运经营 交通部令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安交警部门 行政许可
8 已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 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交通部令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安交警部门 行政许可
9 已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 道路客运经营 交通部令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行政许可
10 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交通部令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保险公司 行政许可
11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  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交通部令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 行政许可
12 培训合格证明 申请人办理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时需提供培训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行政法规 交通运输部门 船员培训学校 行政许可
13 与第三者有 利害关系的 相关说明 承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71号)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行政 法规 审计局 有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 行政 许可
14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住(经营)所变更时,提供能证明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的凭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应提交: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承诺。
行政许可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四)合伙协议;(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5、《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15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 自然资源部门 公安部门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16 完税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等 法律 自然资源部门 税务部门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17 结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法律及行政法规 自然资源部门 民政部门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18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县文旅广体局 市监局 行政许可
19 场地证明材料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变动的备案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8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县文旅广体局 出租方 其他行政权力
20 负责人证明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变动的备案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8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县文旅广体局 考级机构 其他行政权力
21 法人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变动的备案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8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县文旅广体局 公安机关 其他行政权力
22 营业执照复印件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变动的备案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8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县文旅广体局 市监局 其他行政权力
23 营业执照复印件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备案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8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县文旅广体局 市监局 其他行政权力
24 营业执照复印件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备案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8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县文旅广体局 市监局 其他行政权力
25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委托书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备案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8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县文旅广体局 委托单位 其他行政权力
26 承办单位艺术考级资质证明文件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备案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8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县文旅广体局 省文化厅 其他行政权力
27 行政许可申请书、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像设备分布图、网络安全合格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县文旅广体局 政府部门核发 行政许可
28 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筹建)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县文旅广体局 市监局、公安局 行政许可
29 网络安全合格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终审)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县文旅广体局 公安部门、住建部门 行政许可
30 营业执照复印件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县文旅广体局 市监局 行政许可
31 营业执照复印件 娱乐场所设立、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县文旅广体局 市监局 行政许可
32 银行账单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法律 县教育局 银行 行政许可
33 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一条(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规章 县教育局 会计事务所 行政许可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34 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地方法规 县教育局 会计事务所 行政许可
35 办学出资验资报告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规章 县教育局 会计事务所 行政许可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36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规章 县教育局 第三方机构 行政许可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37 消防检查合格或消防备案结果告知书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规章 县教育局 住建部门、消防部门 行政许可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38 学校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明(租用校舍、场地的交协议书)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规章 县教育局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行政许可
3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县教育局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行政许可
40 校车驾驶人驾驶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县教育局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行政许可
41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资格的确认 1、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一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1规范性文件、2部门规章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公安部门 行政给付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42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资格的确认 1、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一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1规范性文件、2部门规章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1、县级社保经办机构     2、村(居民)委员会、社区 行政给付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43 孤儿、孤寡老人身份证明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资格的确认 1、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一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1规范性文件、2部门规章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民政部门 行政给付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44 学校就读  证 明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资格的确认 1、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一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1规范性文件、2部门规章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就读学校 行政给付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45 死亡证明 丧葬抚恤金结算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作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 法律、规范性文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医院/公安局 行政 给付
46 死亡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火化证或其他)销户证明 机关人员减少异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流程(暂行)》的通知--湘人社函〔2015〕301号 规范性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医院/公安局 行政 给付
47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证明已失业 《湖南省就业失业求职登记实施细则》(湘人社发〔2019〕35 号)......(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规范性文件 人社部门 与员工有劳动关系的单位 行政确认
48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行政法规 工伤认定部门 用人单位等 行政确认
第375号)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9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行政法规 工伤认定部门 医疗机构等 行政确认
第375号)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0 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工伤认定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 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地方政府规章 工伤认定部门 申请人本人 行政确认
51 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工伤认定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四)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地方政府规章 工伤认定部门 人民法院/公安部门等 行政确认
52 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工伤认定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五)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地方政府规章 工伤认定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等 行政确认
53 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工伤认定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六)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地方政府规章 工伤认定部门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 行政确认
54 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工伤认定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七)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地方政府规章 工伤认定部门 医疗机构 行政确认
55 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工伤认定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八)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地方政府规章 工伤认定部门 民政部门 行政确认
56 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九)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地方政府规章 工伤认定部门 申请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行政确认
57 提交用人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设立批准证明 工伤认定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设立批准证明 地方政府规章 工伤认定部门 用人单位/工商部门 行政确认
58 死亡证明/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申请人办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四款: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地方性法规 各医疗机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行政确认
59 生育情况证明 申请人办理小孩收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行政确认
60 培训合格证明 申请人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法律 县卫健局 县妇幼保健院 行政许可
61 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申请人参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2011〕67号)第十八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行政法规 县卫健局 施术单位 行政确认
62 病残儿病情证明 申请人参加病残儿医学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计生委第7号令)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行政法规 县卫健局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行政确认
63 生育、收养证明 再生育审批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地方性法规 县卫生健康局 原户籍所在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64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地方性法规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 安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许可
第215号《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一)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乡镇建设等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65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乡镇建设等规划的证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地方性法规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第215号《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一)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乡镇建设等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66 与第三者有 利害关系的 相关说明 取水 许可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行政 法规 水行政主 管部门 有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 行政 许可
67 村、居委会分户证明 分户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立户、分户第八条(三)项: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村、居委会证明分户人员确实在此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或者分户人员已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或建房许可的。 地方性法规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村、居委会 行政 许可
68 死亡证明 死亡注销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死亡登记第十七条  公民死亡后,其户主、亲属应在1个月内持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交回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地方性法规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 行政 许可
69 工作单位证明 迁入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迁入登记 地方性法规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单位 行政 许可
第二十六条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凭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70 同意更正证明 更正出生日期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七章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第五十五条  公民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本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均不受理;确有必要更正的,须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对该人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同意更正其出生日期的公函后,方可受理。 地方性法规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单位 行政 许可
71 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变更民族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七章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第五十七条  公民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民族并经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的,应凭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地方性法规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民族工作部门 行政 许可
72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 法规 危爆大队 行政许可
73 焰火燃放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行政 法规 危爆大队 行政许可
74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行政 法规 危爆大队 行政许可
75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行政 法规 危爆大队 行政许可
76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自20069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行政 法规 危爆大队 行政许可
77 爆破作业人员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行政 法规 危爆大队 行政许可
78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非营业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5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 法规 危爆大队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79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营业性)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行政 法规 益阳市治安管理支队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80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2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121日起施行) 行政 法规 危爆大队 行政许可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4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公安部第77号令发布,200581日起施行)。
81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 法规 危爆大队 行政许可
82 公章刻制单位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申办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湖南省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行政 许可
证》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及门店外观照片。
(三)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基本信息)。
(四)公章刻制承接、登记、刻制、保管、交付等内部管
理和安全制度。
(五)《湖南省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表》。
(六)《湖南省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七)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符合《印
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241.9-2000)标准的证明。
83 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申办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安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行政 许可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选址、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和住宿人员财物保管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安全保卫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从业人员名录;
(二)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旅馆内部平面图;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四)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和停水、停电、治安案件等事件应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8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行政 许可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85 与第三者有 利害关系的 相关说明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 行政 法规 烟草专卖局 有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 行政 许可
86 身份证明 享受优抚待遇 根据优抚待遇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需要 行政 法规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村(社区)乡镇派出所 行政确认、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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