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2〕29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公安局
住所:安化县东坪镇雪峰湖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严重不公,明显为了平息廖某、罗某二人频频上访,加重了对本人的处罚。对廖某和罗某的多次违法犯罪事实置若罔闻。此二人,为了达到侵占本人房屋的目的,四处造谣,制造挑起事端,上访,闹事。而公安机关,明显表现出谁闹谁有理的处事态度。
1、处罚决定书中认定“2022年3月9日18时许,王某在安化县东坪镇XX村路边修缮房屋电表时,与其岳父、岳母因家庭纠纷互相谩骂,在谩骂过程中,王某情绪失控,冲至罗某面前将罗某推倒在地”与事实不符。其客观事实是申请人在修理自家房屋电表时,遭罗某、廖某恶意阻扰、谩骂。我百般忍让,此二人犹得寸进尺,继续谩骂、挑衅。罗某仗着有其妻子廖某、妻弟廖某在场,疯狂挑衅。罗某说,我就是断了你们家的水,我就是打了你妈妈你能把我怎么样,你敢动我一下试试,我就快步走到罗某面前,准备与其理论。在他的一再挑衅下,我抬起手将他轻轻推了一下,他立马装做是被我推倒的,倒在地上不起,嘴里大喊打人了。看到有人来了后,就闭目装死。
2、处罚决定书中认定“3月27日,王某对其岳母想霸占其与岳母共同修建的房屋行为不满,用扳手和撬棍将廖某悬挂在安化县东坪镇杨林社区其房屋的广告牌进行拆除”与事实不符。
客观事实是,该广告牌并非廖某所有,廖某自始至终没有能证明该广告牌是她的。并且拆除与毁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将广告牌拆除后,他们就将广告牌藏了起来。我曾多次找廖某和罗某要回广告牌,他们都是置之不理。该房屋为申请人一人修建,所有权与廖某没有半点关系。因为廖某的房子是典型的老破小房屋,墙壁已经裂开2厘米左右的缝隙,已是危房,根本不适合经营。因为当时我长期在北京上班,我当时的妻子罗某也在外地学习。房屋空置,见我当时的岳母廖某赚钱不易,可怜其境遇,让她暂时在我家的门店经营。没想到她进入我家后,就赖着不走。
综上所述,基本的事实就是,罗某和廖某为了侵占我的房屋,恶意制造事端,挑起矛盾。而我本人和我的家庭成员,都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百般无赖才不得以做出的反应。罗某和廖某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没有间断,所以不能单独的看这两件事情,要结合罗某、廖某这一系列的侵权行为,才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处置。盼望人民政府,公正公平的处置。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照片、民事调解书、转账记录、证明等材料。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一案中查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一案中程序合法。我局警务站于2022年3月9日接到报警,依法进行了受理,申请人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在查明事实后依法进行了审批,执法程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
3、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一案中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且裁量适当。申请人殴打年满六十周岁老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申请人故意损毁六十周岁老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予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综上,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一案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量罚适当,请求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罗某、廖某系申请人岳父岳母,申请人与妻子罗某感情不和,在协商离婚过程中因房屋权属争议和罗某、廖某多次发生争吵。2022年03月09日18时许,申请人在修缮争议房屋的电表箱时,与罗某、廖某互相漫骂,在漫骂的过程中,申请人情绪失控,冲至罗某面前将罗某推倒在地上。2022年3月27日,申请人用扳手和撬棍将廖某悬挂在争议房屋三楼外墙处的广告牌拆除,导致广告牌上的三块铝制扣板及黏结PVC广告字损毁。2022年4月27日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为450元。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开展走访调查,并调取了周边监控。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2022年4月26日主动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了行政处罚内容,申请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同日,被申请人经集体研究后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另查明罗某出生于1958年9月29日,廖某出生于1962年2月11日。2022年7月5日,申请人与罗某在人民法院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对所争执房屋未作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询问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报警记录、调解协议书、案件研究记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调解书等。
本机关认为:解决民事争议应当依法,不能采取过激手段。本案中,申请人因房屋权属纠纷与罗某、廖某发生争议,将罗某推倒在地上,用扳手和撬棍将廖某悬挂在争议房屋三楼外墙处的广告牌拆除,导致广告牌上的三块铝制扣板及黏结PVC广告字损毁。该事实有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病情证明及申请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在接到报案后依法予以受理,询问了涉案人员和证人,在作处罚决定前向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在经集体研究并按程序审批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申请人殴打年满六十周岁老人、故意损毁六十周岁老人财物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因申请人主动投案,向被申请人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适用依据正确,量罚适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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