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3〕8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陶澍大道27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宜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 日在安化县XX商店(以下称被举报人)购买一包辣条,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保质期为150天。认为其违反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在平台上进行回复,回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法律错误。第一,被申请人称在现场并没有查到申请人举报过期的产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并没有调取申请人手中的视频证据进行调查,没有做到公正,全面调查。第二,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提到了商店负责人时不时会检查货架,并说申请人存在涉嫌恶意举报索取赔偿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购买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是可以进行索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中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应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所以申请人不知道什么叫做存在涉嫌恶意举报索取赔偿行为,请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规范用语。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 修正)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之规定,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故意行政不作为,包庇违法行为,请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产品照片、支付记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举报处理基本情况。2023年1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3年1月17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一包超过保质期的辣条(牛尾巴味),要求查处并赔偿。2023年1月18日申请人到被举报人经营的门店进行了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在该商店的中间货架上摆放有申请人所举报的同类商品辣条(牛尾巴味)5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5日,保质期150天,至检查之日止,没有超过保质期。店内未发现有申请人所举报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保质期150天的辣条(牛尾巴味)食品。店内也未发现其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申请人核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有违法行为,于2023年2月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依法核实处理,无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收集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被举报人经营证照、经营者身份信息等证据。被举报人现场未发现过期食品,被举报人否认向申请人销售过期食品。综合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举报人向申请人销售了过期食品(单凭申请人付款记录截图、商品照片不足以证明照片中的商品来源于被举报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立案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处理,无行政不作为。
三、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为作出的不立案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该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四、其他说明。至今,申请人多次以索赔、获取奖励为目的通过全国12315 互联网平台提出投诉举报,其中投诉 201 次、举报190次。
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其于2023年1月17日(申请人提供的支付记录显示付款日期为2023年1月13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一包辣条(牛尾巴味),已超过保质期,要求查处并给予赔偿。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后,于1月18日到被投诉人处进行核查,并询问了负责人。经现场检查,在该商店的中间货架上摆放有申请人所举报的辣条(牛尾巴味)5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5日,保质期150天,没有超过保质期。店内未发现有申请人所举报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的辣条(牛尾巴味)食品,店内其它食品也未发现有超过保质期。商店负责人认为申请人支付的购物金额与该商品的销售价格不符,对该举报事件不认可。2月8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平台举报单、产品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到被举报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了被举报人的负责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并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作出不足以认定被举报人向申请人销售了过期食品的结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不立案决定,系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按程序对不立案决定进行审批,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了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杨某的举报做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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