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3〕37号
申请人:陶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陶澍大道27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8月16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办结反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受理并限期依法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2、追究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湖南省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办结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行为存在未依法全面核实的渎职行为。1、该店铺销售网页宣传“一次一粒坚硬挺拔/长达36小时”根本不是该药品说明书内容(药品说明书内容是按需服用他达那非能在长达36小时改善勃起)。2、被投诉人广告中使用了包含有效率的用语,超出药品说明书的文字内容对药品进行宣传。3、被申请人答复中所述不存在夸大宣传的成份,却要求被投诉人删除上述内容并进行改正,自相矛盾。4、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结结果,未列明当时执法办案的法律法规依据,据此,该办结结果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缺乏合理合法性。5、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未反映调解事项,也未进行调解。6.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投诉单截图、交易记录、拼多多网点经营者证照信息、商品快照、产品照片、包裹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回复》的事实和法律依据。1、事实部分:(1)药品他达拉非片展示页面显示了如下内容:“一次一粒”、“坚硬挺拔”、“治疗勃起”、“长达36小时”。(2)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被投诉人修改了他达拉非片的图片信息,删除了“一次一粒”、“坚硬挺拔”、“治疗勃起”、“长达36小时”字样。通过查询后台数据显示被投诉人自平台开业以来销售了5次共6盒该药品。(3)经调查,申请人一直未与被投诉人联系,提出赔偿要求,也未就他的权益损害与企业发生过争议。被申请人虽然收到的是投诉单,但是从投诉单的内容来分析实际为一种举报行为。2、投诉回复的理由:(1)他达拉非片说明书对“用法用量”的表述十分繁杂,综合分析,该药品的服用量每日最低剂量5mg至最大剂量20mg,剂量的选用要依据个体的疗效和耐受性不同并有医生处方确定。因该药品规格为20mg,标示“一次一粒”是从风险角度进行提示。(2)他达拉非片在“用法用量”中明确:“与安慰剂相比,按需服用他达拉非片能在长达36小时内改善勃起功能”,标示“长达36小时”不是一种虚假表述。(3)他达拉非片的“适应症”为“治疗勃起功能障碍。治疗勃起功能障碍合并良性前列腺增生”,标示“治疗勃起”是适应症的部分内容表示。该药品最大剂量为20mg,相对药性较强,“坚硬挺拔”虽非药品说明书上已写明的内容,但也不构成虚假表述。3、事件定性:被申请人认为这种文字表述是一种非广告信息,不是一种广告行为。但是“治疗勃起”、“坚硬挺拔”对他达那非片适应症描述不准确的行为。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十四条;2、《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5、处理结果:被申请人认定被投诉人在他达那非片页面标示上述文字是一种药品相关信息不十分准确的行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
二、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的履职情况。被申请人药械股收到315投诉举报中心移交的投诉后,于8月14日到被投诉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了涉投诉药品他达那非片的购进渠道及拼多多网店销售该药品页面的信息。8月15日,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质量管理部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8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了投诉回复,并于当天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了申请人,未超出规定回复时限。
三、针对此次投诉被申请人答复的有关说明。1、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只告知了处理结果,没有详细告知处理过程及相关法律依据,是因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认定的企业违法行为不成立。2、被申请人认为涉投诉内容尚不构成欺诈,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赔偿500元的要求没有支持。3、经查询 12315 平台数据,申请人自平台创建以来共进行投诉2610次,举报120次。综上,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回复。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在拼多多平台被投诉人开设的店铺“XX旗舰店”购买了泉能 他达拉非片1盒,实付款17.92元。8月11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投诉内容为:该店铺销售网页存在发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广告宣传,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要求商家赔偿五百元,并查处其违法行为。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收到投诉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8月14日至被投诉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8月15日对被投诉人质量管理部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他达拉非片的购进票据及出厂检验报告、涉投诉销售他达拉非片的处方、他达拉非片说明书、他达拉非片销售的情况说明。8月16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2023〕XX号),要求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同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投诉进行了受理并给予办结反馈,反馈内容为:他达那非属于长效药剂,其说明书内容:适应症“治疗勃起功能障碍”,该产品的平均半衰期为17.5 小时,在36个小时内能起到药用效果。被投诉人的表述未存在夸大宣传的成份。对于被投诉人介绍药品的行为,执法人员要求被投诉人删除上述内容并进行改正。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平台投诉单、现场笔录、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销货清单、检验报告、互联网医院处方笺、他达拉非说明书、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投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和住所地均在安化县,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具有管辖处理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告知了申请人。随后到被投诉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投诉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这是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依职权进行处理的行为。而本案申请人在12315平台提出的是投诉单,其诉求是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在受理该投诉后没有依法作出处理,也没有向申请人告知投诉处理的结果,属于履行职责不完整。
申请人请求追究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监察机关的职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责令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陶某的投诉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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