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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128/2023-1941340 责任部门:安化县司法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12-0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政行复决字〔2023〕3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5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339

 

申请人:夏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安化县城南区柳潭村

法定代表人:李繁荣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信息公开。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房屋位于安化县XXXX村第XX村民组XX号,房屋右侧因正在建设G59湖南省官庄至新高速公路项目古楼连接线受到了影响,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情况。

    2023年7月27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1、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公路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公路网规划、公路规划批准文件4、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及公告。

2023年7月29日,被申请人签收前述申请表现已经超过法定20工作日,截止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对该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任何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现被申请人既未作出答复,亦未告知延长答复期限,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专递向安化县交通运输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核实,7月29日刚好是周末星期六休息日,快递员电话通知值班员,告知交通运输局705室有一份来自古楼乡的邮政快递(705室为县政府交通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非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值班员及时答复快递员请将快递放至705办公室的门口缝隙里。7月31日星期一上班时由县交通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收件。

7月31日县交通建设指挥部接到县长热线办转益阳市市长热线办电话,告知安化县古楼乡村民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投诉,要求安化县交通建设指挥部予以回复。因投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事项系省政府交通重点建设项目(东渠公路古楼至南金段被列入官新高速联接线,总体由官新高速负责建设,属官新高速附属工程),县交通建设指挥部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最后由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8月15日向市长热线办作出书面答复,并同时抄送投诉人夏本人。

、至2023年9月19日,县交通运输局并未收到申请人夏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不存在申请人所述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综上,我们认为本行政机关在主观上没有不为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作为的可能。为此,恳请复议机关依驳回申请人夏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3年7月27日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G59湖南省官庄至新高速公路项目古楼连接线相关信息。邮件封面打印的收件人为“安化县交通运输局07377223610”,并备注邮件内容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查“07377223610”为被申请人办公室电话。7月29日,该邮件被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邮件送达日为周六,被申请人值班员接到邮政人员送来邮件的电话后要求将邮件放到指定地点,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已签收该邮件。值班员未核实邮件内容直接要求将邮件送到同栋办公楼其他单位办公室,导致被申请人实际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安化县交通运输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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