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3〕40号
申请人:夏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古楼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安化县古楼乡
法定代表人:姚雄,乡长。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信息公开。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房屋位于安化县XX乡XX村第XX村民组XX号,房屋右侧因正在建设G59湖南省官庄至新化高速公路项目古楼连接线受到了影响,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情况。
2023年7月27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1、项目名称、征地批复、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2、“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3、房屋及附属物的入(分)户调查表、丈量表、登记表、评估表(评估报告)补偿安置协议;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5、公路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公路网规划、公路规划批准文件;6、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及公告。
2023年7月31日,被申请人签收前述申请表。在超过20个工作日时申请人也与被申请人电话沟通,请求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然而,截止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对该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任何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现被申请人既未作出答复,亦未告知延长答复期限,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7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同时收到安化县人民政府转发的《关于夏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向市政府提交准确信息和说明的通知》。2023年8月3日,被申请人向安化县人民政府提交了情况说明。
2023 年9月18日下午,被申请人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家中进行当面答复并转交资料,申请人拒绝接收,称只接受邮寄方式送达。2023年9月19日上午,被申请人通过EMS快递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夏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的答复》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信息公开的相关资料,答复内容为:1.古楼乡人民政府《关于夏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的答复》;2.湖南省人民政府《农业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9)政国土字第1197号、项目报批勘测定界图;3.项目“一书四方案”;4.古楼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项目土地征收公告(安征告(2019)11号);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征补告字(2019)14号)。其余无法提供的资料已在古楼乡人民政府《关于夏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的答复》中进行了情况说明。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G59湖南省官庄至新化高速公路项目古楼连接线相关信息。7月31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信息公开申请表。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在行政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9月19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夏移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的答复》和收集到的信息资料。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夏移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的答复》、邮寄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虽在行政复议期间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属于超期履行法定职责,程序违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安化县古楼乡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夏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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