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益安)应急罚〔2026〕4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20 13:55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湘益安)应急罚〔2026〕4 号

  被处罚人:陶某文 性别:男 年龄:38 身份证:430923198709******

  联系电话:1357473**** 家庭住址:安化县江南镇某某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2月5日,接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在安化县江南镇某某村76号陶某家自建房(北纬:28°22′**″,东经111°22′**″)内发现储存有C级组合烟花310箱,在安化县江南镇某某村7组王某自建房(北纬:28°22′**″,东经111°23′**″)内储存有烟花爆竹小产品73箱,在安化县江南镇某某村4组廖某贵自建房(北纬:28°21′**″,东经111°23′**″)内发现储存有爆竹44件,C级组合烟花160箱,共204箱/件,3处储存点烟花爆竹合计587(箱/件),经现场检查3处储存烟花爆竹房间内无灭火器等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经查,这3处储存的烟花爆竹系陶某文所有并用于经营,陶某文持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地址为安化县江南镇某某社区,名称:安化县江南镇某某烟花店,许可期限2025年12月11日至2027年12月10日,核定储量260千克/260箱,陶某文在这三处储存点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储存各类烟花爆竹587(箱/件)及违法经营所得385元。以上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陶某文身份证照片,证明陶某文的主体身份;

  证据二:行政检查现场记录(湘益安)应急现记〔2026〕9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益安)应急现决〔2026〕3号,现场检查照片,执法视频,证明陶某文在安化县江南镇某某村76号陶某家、安化县江南镇某某村7组王某、安化县江南镇某某村4组廖某生(廖某贵)自建房三处内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储存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

  证据三:查封扣押决定书(湘益安)应急查扣〔2026〕3号,证明陶某文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各类烟花爆竹587箱(件);

  证据四:陶某文的询问笔录,该批烟花爆竹照片,证明陶某文在储存烟花爆竹的三处地方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三处储存点共储存各类烟花爆竹共计587箱(件),所储存的烟花爆竹是用于经营,违法经营所得385元,产品合格和这批烟花爆竹的来源;

  证据五:江南镇某某村廖某生(廖某贵)的询问笔录、江南镇某某村村委证明材料、江南镇某某村村委证明材料,证明陶某文储存烟花爆竹的三处场所分别是廖某生(廖某贵)、王某、陶某家三人的自建房,陶某文与三人均为亲属关系,未收取费用和签订租赁合同。

  证据六:产品流向照片,证明该批烟花爆竹有流向标识及合格证。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并确认,具有证据能力,证据本身、采集方式、采集程序均合法,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行政机关取证的有关规定。

  陶某文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二节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规定。拟对你(个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捌拾伍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烟花爆竹587箱/件)行政处罚。

  一审:李元强    二审:刘亚辉    三审:黄  俊

责任编辑: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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