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益安)应急罚〔2026〕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4 15:09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湘益安)应急罚〔2026〕5号

  被处罚人:刘某伍 性别:男 年龄:60 身份证:432326196604******

  联系电话:1354976**** 家庭住址:安化县江南镇某某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4月17日,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安化县江南镇某某村第二村民组刘某军自建房(北纬:28°14′**″,东经 111°22′**″)内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自建房内现场检查发现发现储存有爆竹35件、C 级组合烟花71箱,共计106箱/件,储存烟花爆竹房间内无灭火器等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经查,该批烟花爆竹系刘某伍(身份证号码:432326196604******)所有,刘某伍在其村上开了一家商店,刘某伍未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截止检查当日,刘某伍已销售该批烟花爆竹桶炮 2 个、爆竹2 盘,共计销售额为 50 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证据一:刘某伍身份证照片,证明刘某伍的主体身份;证据二:行政检查现场记录(湘益安)应急现记〔2026〕64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益安)应急现决〔2026〕8号,现场检查照片,执法视频,证明刘某伍在安化县江南镇某某村第二村民组刘某军自建房内(北纬:28°14′**″,东经 111°22′**″)内,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储存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情况属实;证据三:查封扣押决定书(湘益安)应急查扣〔2026〕4号,证明刘某伍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各类烟花爆竹106箱(件);证据四:刘某伍的询问笔录,该批烟花爆竹照片,证明刘某伍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储存各类烟花爆竹106箱(件)及违法经营所得50元,该批烟花爆竹为合格产品的情况属实;证据五:安化县江南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证明刘某伍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系刘某军所有,两人为兄弟关系,刘某军对刘某伍在其自建房中储存烟花爆竹不知情,未收取费用和签订租赁合同;证据六:产品流向照片,证明该批烟花爆竹有流向标识及合格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并确认,具有证据能力,证据本身、采集方式、采集程序均合法,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取证的有关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处罚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烟花爆竹106箱/件)的行政处罚。

  一审:李元强       二审:刘亚辉       三审:黄   俊

责任编辑: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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