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益安〕应急罚〔2026〕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26 09:29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湘益安)应急罚〔2026〕6号

  被处罚单位:安化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30923MA7K******

  住址:安化县仙溪镇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某登

  联系电话:1734723****

  身份证号码:430923198004******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4月7日,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安化县长塘镇某某村非法储存柴油;安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长塘镇应急办赴现场核查,发现在安化县长塘镇某某村张某新自建房对面空地(东经111°40′**″,北纬28°19′**″)放置有一油罐,油罐长4m,高2.1m,宽2.1m,经现场调查询问,油罐里面储存物质为柴油,现场储存的柴油与柴油罐系安化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7K******)所有;该储存柴油现场未张贴有安全警示标识,未见防火、防雷、防静电、防渗透、防爆等措施,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过磅称储存的柴油重量为3720kg;安化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设置的储油(柴油)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置储油(柴油)罐未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设计,投入使用前未开展安全评价与验收,所设置的储油(柴油)罐亦未有合格证明,所设置的储油(柴油)罐亦未设置专人看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证据一:行政检查现场记录(湘益安)应急现记〔2026〕jb001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益安)应急现决〔2026〕jb001号、蒋某登、张某新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柴油)储存在专用仓库的情况属实,该公司所储存液体为柴油,储存柴油现场未张贴有安全警示标识,未见防火、防雷、防静电、防渗透、防爆等措施,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两人的关系);证据二:蒋某登、张某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证据三:现场执法检查视频(证明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现场询问的录音录像);证据四:安化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质);证据五:爱企查查验(证明该公司股权分配情况);证据六:查封扣押决定书(湘益安)应急查扣〔2026〕jb001 号、过磅单(证明储存柴油的重量);证据七:查封扣押的物证(证明该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事实);证据八:检验检测报告(证明该公司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为柴油)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处罚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审:李元强 二审:阳 雄 三审:黄 俊

责任编辑: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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