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 “4·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22 09:35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

  “4·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04月01日19时20分,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在国道536线276公里260米(城南区黄沙坪社区新建街)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导致1人当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2.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4·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县政府办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邓某志担任,副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黄某担任,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局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人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资料查阅、询问取证、技术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与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4·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因驾驶员彭某军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未按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行人陈某莲横过机动车道未确认安全,车辆与行人陈某莲发生碰撞,导致陈某莲当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6年04月01日19时20分

  (二)事故发生地点:国道536线276公里260米(城南区黄沙坪社区新建街)路段

  (三)事故发生单位: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

  (四)事故等级及类别: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五)死亡人数:1人

  (六)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2.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二、事故概况及相关单位情况

  (一)事发单位基本信息

  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77677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林某隽,实际负责人为曾某辉,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客运站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3年04月10日,营业场所: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某某号。

  (二)合同签订情况

  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甲方)与营运车辆湘H638**的股东唐某云(乙方)签订了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合同中约定:客运营运车辆经营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合同签定日期:2023年5月30日,合同为两年一签,本合同报安化县交通运输局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如果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合同仍继续生效。合同到期后,暂未续签合同,但线路的延续经营业务已在县交通运输局办理,实际上甲方和乙方的合同内容一直在延续。

  (三)事发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内部管理不畅,制定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管理与教育培训不到位,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限速通行,礼让行人的安全行车制度。

  (四)现场勘验情况

  1.现场查勘人员:林某军、肖某、梁某、王某、袁某。

  2.天气情况:阴转多云。经查安化国家基本气象资料,2026年4月1日00时-23时,安化县东坪镇以阴天到多云天气为主,最高气温25.4摄氏度,最低气温10.1摄氏度,平均风向风速2.1m/s,极大风向风速0.4m/s。

  3.事故地点:国道536线276公里260米(安化县城南区黄沙坪社区新建街)路段。

  4.车辆受损情况:湘H638**大型普通客车前挡风玻璃左侧破裂,车辆左侧压停在中间虚线上,车辆上有明显血迹。

  5.对驾驶员彭某军进行了呼入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0。

  6.现场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国道536线276公里260米安化县城南区黄沙坪社区新建街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国道,双向两车道,有道路中心虚线,道路边缘线,事发路段300米内无人行横道,没有减速带,没有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无中央隔离设施,事发时路面干燥,有路灯照明。湘H638**大型普通客车来车方向200米内有限速40公里/小时及注意行人标志。

  7.死者位置:死者撞飞后倒地位于车头前方道路左侧道路边缘线上,头部位于边缘线往南,腿部位于边缘线往北。

  8.现场散落物:有客车玻璃碎片散落物位于道路右侧,人体血迹。

  9.提取了周边民用监控中事发前几秒的视频。

  (五)事故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蒋某莲,女,86岁,身份证号码:43232619390727****,住址:安化县东坪镇新某街某某号,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六)驾驶人及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彭某军,男,59岁,身份证号码:43232619670705****,

  准驾车型:A1A2,现住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某某巷某某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某某路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号。交通方式:驾驶湘H638**大型普通客车,电话号码:1378747****.受伤情况:无伤。湘H638**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厂牌型号:金旅牌/XML6807J**,发动机号:G11LAG002**,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凭证号:PDFA2543011740000000****。湘H638**大型普通客车前挡风玻璃及保险杠受损,约5000元经济损失。

  (七)检验鉴定情况

  委托常德市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车辆进行技术鉴定、车速鉴定;委托安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死者死亡原因鉴定:

  1.车辆技术状况鉴定

  湘H638**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其受检部件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车速鉴定

  湘H638**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事发前的车速约为56.7Km/H。

  3.死因鉴定

  考虑死者蒋某莲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坏衰竭死亡。

  (八)相关监管单位履职情况

  1.安化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共安化县委办公室(安办〔2019〕某某号)中共安化县委办公室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化县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件,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的检查监管责任部门为安化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2026年安化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于2026年1月6日印发《2026年度安化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安化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按照计划每月到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进行了检查,但在监管过程中未有效督促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生产投入未有效落实,监管不细致、不全面。

  2.安化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化县供销社联合社运输服务公司为安化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下属企业,占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股份24.**%,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为安化县供销社联合社运输服务公司的参股企业,也是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安化县供销社联合社运输服务公司与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实际上是一套班子人员挂的两块牌子,安化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每季度都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下属企业进行了检查指导,但在监管过程中未有效督促下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不全面。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04月01日19时20分许,彭某军驾驶湘H638**大型普通客车沿国道536线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国道536线安化县城南区黄沙坪社区新建街路段时,与在道路上步行的蒋某莲发生碰撞,造成行人蒋某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情况

  安化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接警中心于04月01日19时30分许接到报警,称在城南区黄沙坪社区新建街路段发生一起班车撞到老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接指挥中心转警后,县交管大队于19时35分到达现场,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勘查事故现场,调取相关民用监控,走访现场相关群众。同时第一时间将事故报告县人民政府。现场处置完成后,肇事车辆方已先行赔偿10万元将死者遗体运回家中安葬,后续保险赔偿(约32万元)正在按程序办理中,暂未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负面舆情,无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驾驶员彭某军超速行驶,遇行人未避让,当事人陈某莲横过机动车道未确认安全导致碰撞。

  2.物的不安全状态。车辆超速行驶,惯性增大,制动距离大幅延长,车辆制动能力无法匹配超速的工作状况。

  (二)间接原因

  1.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对驾驶人安全管理与教育培训不到位,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限速通行,礼让行人的安全行车制度。对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普法教育引导不足。

  2.安化县交通运输局督促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监管不细致、不全面。

  3.安化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督促下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监管不全面。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蒋某莲,女,86岁,身份证号码:43232619390727****,安化县东坪镇新某街某某号居民,在横过机动车道未确认安全与车辆发生碰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曾某辉,男,61岁,身份证号码:43232619650307****,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追责处理人员

  李某辉,男,39岁,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0825****,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道路运输应急股股长。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生产投入未有效落实,监管不细致、不全面,对此负有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安化县纪委监委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管理与教育培训不到位,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限速通行,礼让行人的安全行车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1.彭某军,男,59岁,身份证号码:43232619670705****,安化东坪人,驾驶机动车未按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与行人蒋某莲发生碰撞,导致蒋某莲当场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追责处理和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的公司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县交通运输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不到位,建议责成县交通运输局向安化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安化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督促下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不到位,建议责成安化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向安化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该起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责任单位要深刻反思、吸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开展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驾驶员不超速行驶,礼让行人,不抱侥幸心理,确保安全。

  (二)安化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要牵头将客运行业分类分级,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车辆动态监控措施的安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加强普法教育,提升全员安全意识,闭环安全监管。

  (三)安化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化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监管,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和企业管理混乱情况,以此次事故为警示,举一反三,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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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夏子臻  二审:李元强  三审:黄 俊

责任编辑: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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