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益安)应急罚〔2026〕10号

作者:执法大队 发布时间:2026-07-23 15:55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Calibri','sans-serif';font-size:10.5pt;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margin-bottom:0.0001pt;margin:0cm;text-align:center">(湘益安)应急罚〔202610

被处罚单位:安化县某某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309235635******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某波 

联系电话:1511502**** 

身份证号码:430621198108******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625日,安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安化县某某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经查阅监控,仓库内违规饲养家禽,未能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2、经查阅监控和入库台账,41日入库登记时间为2026411850分与视频监控系统时间为2026411749分,时间不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证据一:行政检查现场记录(湘益安)应急现记〔2026182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益安)应急现决〔202616 号、查阅监控截图照片、袁某两份询问笔录,证明安化县某某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12情况属实;证据二:袁某身份证复印件、付某波身份证复印件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付某波的委托书,证明两人的主体身份;证据三:安化县某某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质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问题1: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问题2: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处罚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问题1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不予处罚,由公司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二节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的规定,问题2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审:杨利  二审:李元强  三审:黄俊

责任编辑: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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