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益安)应急罚〔2026〕1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8-17 10:23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湘益安)应急罚〔2026〕17号

被处罚单位:安化县某某加油站(个人独资)

统一信用代码:914309230622******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长塘镇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科  

联系电话:1807376****  

身份证号码:430923198511******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6年6月23日,安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安化县某某加油站(个人独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安化县某某加油站(个人独资)配电间泄漏检测仪关闭,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证据一:行政检查现场记录(湘益安)应急现记〔2026〕17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安)应急责改〔2026〕89号、朱某两份询问笔录、《安化县某某加油站改建项目安全设施技术专篇》、《安化县某某加油站改建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安化县应急管理局备案的《安化县某某加油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2024C-3-WH120),证明安化县某某加油站存在的问题:安化县某某加油站(个人独资)配电间泄漏检测仪关闭,未使用,情况属实;证据二:陈某科身份证复印件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朱某身份证复印件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陈某科授权委托书,证明两人的主体身份;证据三:安化县某某加油站(个人独资)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证明该加油站的主体资质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处罚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审:杨利   二审:李元强  三审:黄俊

责任编辑: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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