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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2-1667322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2-10-1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145号
安市监罚〔2022〕145号
作者:县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2-10-1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 湖南同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7B9J3W17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黄石村青石第八组温家段

  法定代表人:谌杨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黄石村青石第八组温家段,从事中草药种植;茶叶种植;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食品销售;互联网销售;化妆品零售;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2022年8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会议式营销,且当事人在组织会议中宣传宣讲的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存在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本局于 2022年8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安化县东坪镇南田新村30栋5楼的会议室组织开展会议式营销,通过给参会人员发放自制的宣传单页、展示宣传展板、现场演示讲解电子课件等方式给前来参会人员宣传“精太”系列的产品。当事人于2022年8月12日、8月23日分别进行了2场会议,会议现场宣传宣讲公司曾获得的荣誉、产品效果案例、用户评价等宣传内容。当事人在会议宣传中虚构公司获得“国际认证”、“国际金奖”、“国际品牌”荣誉;虚构公司产品的用户评价;虚构用户使用产品前后对比效果案例等内容。当事人在会议中宣传宣讲的内容均无法提供真实、准确、表明来源的证明依据。当事人对公司荣誉,产品性能、用途、质量等做夸大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当事人开展上述2场会议,共售出“精太 黄精多肽青春定格液、精太 黄精妙颜亮肤组合”产品68套,共计收款182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租厂房合同》、《“精太”商标注册证》、《商标独占使用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现场提取的产品包装标识物、会议现场发放的宣传册、会议宣讲的电子课件打印件各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53张,证明当事人组织开展会议作虚假宣传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递交的广州市捷芳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广州歌诗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产品备案信息,产品检验报告、购销合同、加工订货合同、销售收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精太”产品来源、进购及销售情况;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委托人黄晓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对参会的消费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的电子数据证据1份(刻盘封存),以及当事人递交的《新品发布会签到表》、《产品说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组织召开会议并通过发放自制的宣传单页、宣传展板、现场进行电子文档演示讲解,宣传公司曾获得的荣誉、产品效果案例、用户评价等虚假宣传内容的事实;

  当事人作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六章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第1目“裁量基准:1.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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