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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2-1678801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2-11-0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4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07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镇令坤水产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安化县梅城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安化县梅城镇*******

2022年6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泥鳅(淡水鱼)”“牛蛙”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7月18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204639、NO:FJ2204640。《检验报告》NO:FJ2204639显示“泥鳅(淡水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应≤100,实测值为17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FJ2204640显示“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应≤100,实测值为16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7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上述“泥鳅(淡水鱼)”是当事人于2022年6月25日从长沙马王堆市场“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伍锡健水产经营部”购进,数量50斤,进购价格9元/斤,销售价12元/斤;“牛蛙”是当事人于2022年6月27日从长沙芙蓉区马王堆海鲜市场“长沙市芙蓉区滕氏海鲜水产经营部”购进,数量25斤,进购价8.5元/斤,销售价10元/斤。至本局调查时止,“泥鳅(淡水鱼)”、“牛蛙”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本店《营业执照》、经营者肖令坤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由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两份,样品抽检现场照片4张,证明本局依法进行抽样检测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四、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检验报告》各两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的泥鳅、牛蛙供货商《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购进上述两种不合格食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  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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