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导航图标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平台 > 县市监局
索 引 号: 776796675/2022-1684316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2-08-3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 113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30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2022 113


当事人:安化县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430923447087595F

经营场所: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胡**

身份证号码:43*************

联系方式:136**********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

本局于2021年121日依法对当事人开展价格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规收取医疗服务费的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自定标准收费。

超声多幅照相诊疗医疗服务收费属于《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 医疗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医〔2015〕16号)中《湖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及《关于益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试行)》(益医保发〔2020〕10号)中《益阳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版)》规定的政府定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需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在经批准的超声多幅照相诊疗收费标准《关于收取“超声多幅照相”诊疗费的批复》(益发改价商〔2016〕279号)有效期届满后,将超声多幅照相诊疗项目更改为彩超胶片图文打印报告,以彩超胶片图文打印报告的名义按20元/片的标准继续收取超声多幅照相诊疗费用100300元。2020年1月起当事人停止收取超声多幅照相诊疗费用。

二、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根据《湖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湘发改价医〔2015〕16号)的规定:1.凝血常规检查(仪器法)收费标准为70元/套,2.葡萄糖测定收费标准为4元/次(①干化学法加收150%②酶电极法加收100%;床边血糖仪检测加收5元),3.糖化血红蛋白测定收费标准为13元/项(①各种免疫学方法加收100%;②高效液相分析法加收200%)。

2020年6月1日调价以后,按《益阳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版)》(益医保发〔2020〕10号)医疗服务二类价格定价的规定:1.凝血常规检查(仪器法)可按72元/套收取费用,2.葡萄糖测定可按4.5元/次(①干化学法加收150%②酶电极法加收100%;床边血糖仪检测加收5元)收取费用,3.糖化血红蛋白测定可按13.5元/次(①各种免疫学方法加收100%;②高效液相分析法加收200%)收取费用。

当事人系二级甲等医院,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当事人高于政府二类价格定价制定价格收取:

1.按80元/套收取凝血常规检查(仪器法)诊疗费用,共超政府定价收取50544元。

2.按5元/次(①干化学法加收150%②酶电极法加收100%;床边血糖仪检测加收5元)收取葡萄糖测定诊疗费用,共超政府定价收取49752.75元。

3.按15元/次(①各种免疫学方法加收100%;②高效液相分析法加收200%)收取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诊疗费用,共超政府定价收取17770.5元。

当事人违规收费的违法所得共计218367.25元,该违法所得亦属于消费者多付价款。

在本局价格执法检查中,当事人主动停止了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2021年全省价格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化县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20〕12号)复印件各一份,《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许可证》、《湖南省卫生厅关于确认安化县中医医院等四所中医医院为二级甲等医院的通知》(湘卫中发〔1997〕9号)、《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认醴陵市中医医院等39家中医医院级别和等次的通知》(湘中医药〔2014〕7号)和《益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请对我市桃江县中医医院等三家医院等级评审复核工作进行备案的报告》(益卫函〔2018〕232号)复印件各一份,胡文广(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安政人〔2020〕1号)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和身份信息;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李刚强(分管物价副院长)任命文件(安卫发〔2020〕136号)复印件一份、安化县中医医院2021年工作人员一览表打印件一份、相关工作人员工作证明打印件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十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分管物价副院长负责接受本案调查、签收法律文书的事实及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规收费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电子取证工作记录一份、电子取证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本局进行电子取证的事实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病人住院病案首页及其病人费用小项统计表复印件五份,证明当事人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进行违规收费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门诊收入统计表(20190101-20191231、20200101-20200531、20200601-20201231、20210101-20211031)、住院收入统计表(20190101-20191231、20200101-20200531、20200601-20201231、20210101-20211031)打印件共计八本,当事人涉嫌违规收费项目统计表(2019年1月1日-2021年10月31日)打印件共1张,及拷贝电子文档的U盘一个,证明当事人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进行违规收费的具体数额;

证据八,《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 医疗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医〔2015〕16号)、《关于益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试行)》(益医保发〔2020〕10号)文件打印件各一份,(湘发改价医〔2015〕16号)文件价格目录中包含超声多幅照相诊疗项目、凝血常规检查(仪器法)、葡萄糖测定、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诊疗项目共四个诊疗项目的价格打印件一份,(益医保发〔2020〕10号)文件价格目录中超声多幅照相诊疗项目、凝血常规检查(仪器法)、葡萄糖测定、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诊疗项目共四个诊疗项目的价格打印件一份,证明超声多幅照相为政府定价的项目,需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证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凝血常规检查(仪器法)、葡萄糖测定、糖化血红蛋白测定的收费标准,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凝血常规检查(仪器法)、葡萄糖测定、糖化血红蛋白测定经调价后的二类价格收费标准的事实

证据九,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益发改价商〔2016〕279号《关于收取“超声多幅照相”诊疗费的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超声多幅照相项目批复文件已过期的事实

证据十,本局对当事人院长胡文广、副院长李刚强、物价专干殷胜军、信息科副主任罗红光、内三科主任吴国良、内三科护士长邓飞红、内二科主任刘德花、内二科护士长李伟珍、骨伤科主任谭胜林、骨伤科护士长贺超琴、检验科主任姚攀军、功能科主任周跃勋制作的《询问笔录》共十二份,证明当事人进行违规收费的事实及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十、本局制作的《责令退款书》送达回执当事人提供的安化县中医医院关于退还部分款项的通告安化县中医医院关于应退患者款项而未退的情况说明各一份退费公告张贴情况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采取了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的措施,但期限届满没有消费者多价款退还的事实。

本局2022年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罚听告字〔2022〕95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20227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消费者多付218367.25元价款,至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政府定价自定标准收费、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和第五项“…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办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进行整改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二)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五)…自定标准收费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三章中的《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五条第四项、第七条第二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18367.25元;

3.罚款8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98367.2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9901。缴款项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