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174号
当事人:安化县清塘铺镇***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XXXXXX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
经营者:熊*辉
联系方式:18075XXXXXX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
当事人商店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红岩村,从事日用百货销售;新鲜水果零售;五金产品零售等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拉芳”焗油纯养护发素,净含量:1L,生产厂商: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限用年限:2022/09/08,数量有1瓶,已超过限用年限。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份以13元/盒的价格进购了5瓶“拉芳”焗油纯养护发素,零售价为18元/瓶,已销售4瓶,剩余1瓶,库存货值金额为18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进销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安市监强制[2022]04052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安市监责改[2022]04052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扣押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责令当事人清理过期化妆品的事实。
2022年 1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拉芳”焗油纯养护发素1瓶;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