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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2-1688713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2-01-1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市监罚〔2022〕 3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1-18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 3


当事人:安化县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430923447087579R

经营场所: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7号

法定代表人:谌*

身份证号码:432326***0316****

联系方式:1351111****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

本局于2021年11月依法对当事人开展价格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规收费行为本局于20211110决定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实施以下违规收费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自定标准收费。

任意皮瓣形成术、睑内翻矫正术、颅内动脉瘤栓塞术、超声多幅照相诊疗医疗服务收费属于《湖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湘发改价医〔2015〕16号)及《关于益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试行)》(益医保发〔2020〕10号)规定的政府定价收费项目,但收费标准需要经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其中颅内动脉瘤栓塞术收费项目在2020年6月1日以后当事人不再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可按《关于益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试行)》(益医保发〔2020〕10号)规定的3100元/次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当事人未经批准自定标准收取: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当事人按520元/次的标准收取任意皮瓣形成术费用64636元。

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当事人按208元/侧、354元/双侧的标准收取睑内翻矫正术费用14236.6元。

3、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当事人按3120元/次的标准收取颅内动脉瘤栓塞术费用26208元。

4、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当事人在经批准的超声多幅照相诊疗费收费标准《安化县人民医院收取“超声多幅照相”诊疗费的批复》(益发改函〔2016〕243号)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按20元/片的标准收取超声多幅照相诊疗费用714580元。2020年6月起当事人停止收取超声多幅照相诊疗费用。

二、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根据《湖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湘发改价医〔2015〕16号)的规定,特殊介质交叉配血收费标准为8元/次(使用微注法加收100%,两侧检查可按照32元/次收取费用)。2020年6月1日调价以后,按《关于益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试行)》(益医保发〔2020〕10号)规定可按9元/次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微注法、两侧可按36元/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按36元/次(微注法、两侧检查)收取特殊介质交叉配血费,共超标准收取23312.56元。

以上违规收费金额共计842973.16元,该违规收费金额属于违法所得亦属于消费者多付价款

在本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停止上述违规收费行为。202112月21日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退消费者多付价款842973.16元,当事人采取了退款措施,但期限届满没有消费者多价款退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全省价格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化县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20〕12号)复印件各一份,《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许可证》、湖南省卫生厅文件《关于1995年第二批医院分级管理评审情况的通报》(湘卫医发〔1996〕5号)及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确认安化县人民医院为三级综合医院的通知》(湘卫函〔2020〕517号)复印件各一份、中共安化县人民医院委员会《2021年党政班子成员分工》复印件一份、谌勇(法人)任命文件(安政人〔2020〕1号)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陶琰(分管物价副院长)任命文件(安卫党工发〔2021〕34号)复印件一份、陈葵花(物价科科长)任命文件(安人医发〔2020〕5号)复印件一份、相关工作人员工作证明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十三份,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电子取证记录一份,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本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和相关证据的提取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病人住院病案首页及其病人费用小项统计表复印件10份,证明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事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门诊收入统计表(20190101-20191231、20200101-20200531、20200601-20201231、20210101-20210930)、住院收入统计表(20190101-20191231、20200101-20200531、20200601-20201231、20210101-20210930)打印件共计24本,当事人2019年-2021年9月涉嫌违规收费项目收入汇总统计表打印件共计1张,现场拷贝了上述打印件的9个电子文档的U盘一个,证明当事人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进行违规收费的具体数额;

证据,《湖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湘发改价医〔2015〕16号)、《关于益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试行)》(益医保发〔2020〕10号)文件复印件及包含有超声多幅照相项目、任意皮瓣形成术项目、睑内翻矫正术项目、颅内动脉瘤栓塞术项目价格目录打印件四份,及特殊介质交叉配血项目收费标准页面打印件一份,证明超声多幅照相、任意皮瓣形成术、睑内翻矫正术医疗服务收费为政府定价的项目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证明颅内动脉瘤栓塞术医疗服务收费为政府定价的项目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2020年6月1日以后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为3100元/次;证明特殊介质交叉配血医疗服务收费为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的项目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收费标准为8元/次(使用微注法加收100%,两侧检查可按照32元/次收取费用)

证据,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转发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化县人民医院收取“超声多幅照相”诊疗费的批复>的通知》(安发改字〔2016〕219号)及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化县人民医院收取“超声多幅照相”诊疗费的批复》(益医改函〔2016〕243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超声多幅照相项目核价文件已过期;

证据,本局对当事人院长谌勇、纪委书记陶琰、物价科科长陈葵花、网络信息中心主任夏瑞丹、检验科主任龚晖、超声科主任王志雄、消化内科主任李晓萍,神经外科主任谌育斌、眼耳鼻喉科主任王志军、呼吸与危重症一科主任田海生、呼吸与危重症一科护士长袁超平、消化内科护士长谌海燕、眼耳鼻喉科护士长曾小桃、神经外科护士长梁文芳记录的《询问笔录》共十四份,证明当事人违规收费事实及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证据十、本局制作的《责令退款书》送达回执当事人提供的安化县人民医院关于退还部分款项的通告安化县人民医院关于应退患者款项而未退的情况说明各一份退费公告张贴情况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采取了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的措施,但期限届满没有消费者多价款退还事实。

本局2021年1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自定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所指的“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和第五项所指的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办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进行整改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项、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二)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五)自定标准收费的”和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五条第四项、第七条第二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842973.16元;

3.罚款421486.58元(减轻处罚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1264459.7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9901。缴款项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1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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