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62 号
当事人:安化县大福镇凌晨烧烤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BN3X1P56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新桥村 经营者:宁**
2022年9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本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份开始装修,5月份营业,6月1日办理《营业执照》,投入资金四万元,主要经营烧烤、快餐等,具体来说,快餐:炒粉10元/份,炒饭10元/份,烧烤:鸡腿9元/个,鸡翅9元/个,韭菜2元/串等,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食品的具体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
2022年10月18日,当事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未取经许可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的具体情况;
4.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1目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1 月3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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