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163号
当事人:安化县大福镇金溪人家大拇指烘焙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PPN3134 经营场所:安化县大福镇大福坪社区
经营者:潘**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安化县大福镇金溪人家大拇指烘焙坊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安化县大福镇金溪人家大拇指烘焙坊位于安化县大福镇大福坪社区,从事糕点、裱花蛋糕、汉堡制售经营活动。
2022年9月5日本局对安化县大福镇金溪人家大拇指烘焙坊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月饼),数量有184个,本局依法对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月饼)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25日从宁乡县湘缘食品厂进购2件月饼,95个/件,共有月饼190个,进购金额共计240元,单个月饼1.27元/个,其中一件食用专用箱上标有“果仁月饼(西瓜籽)”字样,箱内有一张合格证,箱内95个月饼未另外单独打包装,另一件食用专用箱上标有“果仁月饼(蔓越莓)”字样,箱内有一张合格证,箱内95个月饼未另外单独打包装,因原进购的箱内的合格证已丢失,具体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法查明。
当事人自行从网上购买无标签的小包装袋对单个月饼进行包装销售,单个月饼的质量为100克,货值金额为950元,销售价5元/个,已销售6个,销售金额30元,获利22.38元,月饼包装上未标明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也未在贮存食品位置标明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规定。鉴于你店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项1目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店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38元;
2.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月饼184个;
3.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1 月3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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