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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2-1691278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2-11-2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18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9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185号
当事人:安化县**百货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48L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冷市镇大桥水村
经营者:李*纲
联系方式:13549****78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冷市镇大桥水村
当事人商店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冷市镇大桥水村(大桥电影院对面),从事鞋类加工、销售;服装、日用品、塑料制品、床上用品、文化用品、卷烟零售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下列二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歌莲娜美丽人生香水”,净含量:30ml,生产厂家:广州市歌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XK16-108 7047,卫生许可证:GD.FDA(2005),卫妆准字:29-XK-2753号,执行标准:QB/T1858-2004,生产批号:F0116BC21,限期使用日期:2021/02/05,数量有1盒;
2.“秀自己粉嫩美颜BB霜”,净含量:38g,生产厂家:广东蕾琪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108,执行标准号:QB/T1857,生产批号:41801742,限期使用日期:20220508,数量有1盒。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两种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过期化妆品是当事人从湖南省常德市桥南市场购进的,“歌莲娜美丽人生香水”购进数量为2盒,购进价格为8元/盒,购进金额为16元,标价:15元/盒,当事人自用1盒,剩余1盒,库存货值金额为15元;“秀自己粉嫩美颜BB霜”购进数量为2盒,购进价格为20元/盒,购进金额为40元,标价:35元/盒,当事人以25元/盒的价格销售给顾客1盒,剩余1盒,库存货值金额为35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进销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进行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责令改正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确认并同意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经营自查表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化妆品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本局复查时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
2022年 11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你店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歌莲娜美丽人生香水”(限期使用:2021/02/05)1盒,“秀自己粉嫩美颜BB霜”(限期使用日期:20220508)1盒;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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