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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2-1698897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2-12-2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市监罚字〔2022〕200号
作者:唐凯     发布时间:2022-12-20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200号
当事人: 安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TH85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晨光路物质大楼一、二楼
经营者:胡*星
身份证号码:432326******262413
联系电话:1587****888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铺坳村第九村民组178号

2022年11月14日本局接省质检院文件,2022年8月10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组合装点段式垃圾袋(生产单位:浙江一帆日用品有限公司)”、“垃圾袋(生产单位:浙江家家赞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9月5日,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两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20208QG0680)显示“组合装点段式垃圾袋”,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有效长度偏差不符合GB/T 24454-2009《塑料垃圾袋》标准,依据《2022年益阳市塑料垃圾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20208QG0681)显示“垃圾袋”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有效长度偏差不符合GB/T 24454-2009《塑料垃圾袋》标准,依据《2022年益阳市塑料垃圾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2年11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并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组合装点段式垃圾袋”是当事人于2019年从湖南高桥大市场天天商行购进,数量80包,进购价3.98元/包,进购金额318.4元;“垃圾袋”是当事人于2022年3月17日从长沙卓茜百货有限公司购进的,数量36包,进购价6.5元/包,进购金额234元。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以6.98元/包的价格售出“组合装点段式垃圾袋”73包,剩余7包,销售金额509.54元,库存货值金额48.86元,获利219元;“垃圾袋”以9.96元/包的价格售出26包,报损一包,剩余9包,销售金额259元,库存货值金额89.64元,获利90元。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809.68元,获利309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和负责人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店长接受本局调查、提供证据材料、签署有关文件,以及被委托人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各一份,采样员《抽样资格证》两份,证明抽检机构和抽检人员的资质情况。
证据四,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副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各两份,本局制作的《收文处理单》两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事实来源,以及抽样检验的过程。
证据五,2022年11月1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9张,《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各一份,《送达回执》五份,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提取证据的相关情况,以及本局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不合格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进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来源情况。
证据七,2022年11月25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统计报表》、《新一村精品超市报损单》、《零售销售报表》、《进货单》各一份,《检验报告》两份,证明当事人接收检验报告、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购进、销售情况,以及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检验报告的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放弃陈述、申辩权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产品已经部分销售,但能主动召回已售出得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1目之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部分销售,但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产品“组合装点段式垃圾袋”7包、“垃圾袋”9包;
2、没收违法所得309元;
3、处罚款1619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6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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