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9号
当事人:安化县滔溪镇滔溪社区居委村卫生室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FY00490X4309231******
住所(住址):滔溪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件号码:4323**********127
2021年9月23日本局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仁和牌肺宁颗粒”、“仁和闪亮牌萘敏维滴眼液”、“仁和牌肾脾双补口服液”,当事人未索取供货方经营资质、药品销售人员授权书等资料,也未索取合法有效的购进票据。本局依法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药品是当事人于2021年6月25日从湖南仁心精典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仁和牌肺宁颗粒”数量10盒,进购价13元/盒,销售价26元/盒;“仁和闪亮牌萘敏维滴眼液”数量5盒,进购价9元/盒,销售价23.8元/盒;“仁和牌肾脾双补口服液”数量10盒,进购价59元/盒,销售价268元/盒。至本局调查时止,“仁和牌肺宁颗粒”余10盒,“仁和闪亮牌萘敏维滴眼液”余5盒,“仁和牌肾脾双补口服液”余10盒,现场库存货值金额共计305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
证据三、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字〔2021〕3401号、《财务清单》(编号:20213401)、《送达回执》各1份,扣押照片1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购的药品和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湖南仁心经典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一份,证明刘递是湖南仁心精典医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印章印摸备案表一份,湖南仁心精典医药有限公司纸质文件一份,证明刘递是湖南仁心精典医药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及减免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渠道进购的药品:“仁和牌肺宁颗粒”10盒、“仁和闪亮牌萘敏维滴眼液”5盒、“仁和牌肾脾双补口服液”10盒;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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