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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719466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2-1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19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1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2197

 

当事人:安化县竹海堂桔园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L193Q55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1606号

投资人:谌志飞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1606号,经营范围:西药零售;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药材、中成药、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零售;保健食品、乳制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品、体育用品、预包装食品、母婴用品、消毒剂、卫生消毒用品零售。

2022年10月14日本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宝芝诚”龟甲胶(生产日期20190130、有效期至202112、国药准字Z20053229、每盒装256克)超过有效期限。本局当即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宝芝诚”龟甲胶是当事人于2020年11月4日从湖南竹海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数量为2盒,进购价230元/盒(0.9元/克)。你药店依处方的剂量进行销售,如需拆零的,按处方剂量称重,不需拆零的按小块(8克/块)销售。至本局调查时止,“宝芝诚”龟甲胶在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10月6日超过有效期内售出133克,销售均价为2.35元/克,销售金额312.55元,剩余120克,库存货值金额282元,获利192.85元。

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宝芝诚”龟甲胶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企业投资人身份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药品来源情况。

3.2022年10月1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以及对发现的劣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2022年10月1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2022年11月1日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药店经营资质的情况,以及劣药的进购及销售的数量、价格、获利情况等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电脑系统销售数据2张,证明劣药在超过有效期后的销售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及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售出的劣药实施召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且属初次违法,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宝芝诚”龟甲胶120克;

2.没收违法所得312.55元。

3.罚款3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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