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198 号
当事人:蒋云姣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田庄乡白沙溪村第三村民组
当事人于2020年8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在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162号设立安化县云上美容美发店,从事美容美发服务;日化用品零售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下列六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芨草绿茶祛角质凝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浙妆20160001,限期使用日期:2021/03/28,数量有1瓶;
2.“柔嘉”艾草粉饼(十四金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78,生产日期:2019/07/30,保质期为三年,数量有5盒;
3.“柔嘉”二十四节气感恩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78,限期使用日期:2022/07/25,数量有1套;
4.“柔嘉” 艾颜康幸福蜜月调理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78,限期使用日期:2022/09/25,数量有1套;
5.“柔嘉”金客满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78,限期使用日期:2022/04/06,数量有1套;
6.“柔嘉”春暖花开组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78,限期使用日期:2022/08/06,数量有4套。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芨草绿茶祛角质凝胶”是当事人从广州千羽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购的,“芨草绿茶祛角质凝胶”销售价为115元/瓶,现剩余1瓶,该产品为顾客购买后在店内使用或带回使用;
“柔嘉”艾草粉饼(十四金艾)、“柔嘉”二十四节气感恩套、“柔嘉” 艾颜康幸福蜜月调理套、“柔嘉”金客满堂、“柔嘉”春暖花开组合是当事人从长沙景谊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购的,柔嘉”艾草粉饼(十四金艾)销售价为42.9元/盒,现剩余5盒,“柔嘉”二十四节气感恩套销售价为98元/套,现剩余1套,“柔嘉” 艾颜康幸福蜜月调理套销售价为98元/套,现剩余1套,“柔嘉”金客满堂销售价为58元/套,现剩余1套,“柔嘉”春暖花开组合销售价为58元/套,现剩余4套,顾客购买该五种产品后在店内使用;
2022年11月02日,当事人投资设立的安化县云上美容美发店停止经营并进行了注销;
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81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安化县云上美容美发店的市场主体资格和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2年10月2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2年11月1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资料,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于2022年11月14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于2022年11月14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七,房东李友莲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以及李友莲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八,王光辉提供的商铺租赁合同和王光辉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房东李友莲已将该经营场所出租给王光辉的事实;
证据九,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一份,证明安化县云上美容美发店于2022年11月02日进行注销的事实;
证据十,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十一,本局制作的限期提供材料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证据十二,本局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文书,证明本局依法确认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12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安市监罚告〔2022〕19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第四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芨草绿茶祛角质凝胶”1瓶,“柔嘉”艾草粉饼(十四金艾)5盒,“柔嘉”二十四节气感恩套1套,“柔嘉” 艾颜康幸福蜜月调理套1套,“柔嘉”金客满堂1套,“柔嘉”春暖花开组合4套;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0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