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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2-1721420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2-04-1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30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230

当事人:安化县羊角塘镇张景生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QRR295L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羊角塘镇金鸡社区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先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羊角塘镇金鸡社区综合大楼

2022118日,本局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双汇牌汇福来蒸煮淀粉肉肠”(净含量120g、生产日期20210625、保质期6个月“长盛星火牌味椒盐”(净含量45g、生产日期20191201、保质期18个月)、“星火牌味椒盐”(净含量45g、生产日期20200203、保质期18个月)、“马兰牌食用小苏打”(净含量200g、生产日期20200630日、保质期18个月)超过保质期限。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双汇牌汇福来蒸煮淀粉肉肠当事人于2021年02月23日从安化县雄飞批发部购进,数量2件,进购价18元/件(20根/件),销售价2元/根;“长盛星火牌味椒盐”“星火牌味椒盐”、“马兰牌食用小苏打”是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6日从益阳小龙食杂调料批发部购进,“长盛星火牌味椒盐”“星火牌味椒盐”销售价3元/瓶,“马兰牌食用小苏打”进购价1.2元/包,采购数量10包。至本局调查时止,双汇牌汇福来蒸煮淀粉肉肠”剩余8根,“长盛星火牌味椒盐”剩余4瓶,“星火牌味椒盐”剩余18瓶,“马兰牌食用小苏打”剩余3包,现场库存货值金额67.6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销售额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张先景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10张,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照片4,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字〔2022130004号)、《财务清单》(编号:130004)、《送达回执》各1份,扣押照片2张,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采购及销售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进货票据4张、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3张,证明当事人采购预包装食品情况以及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情况

证据、由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签字确认的整改后5,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双汇牌汇福来蒸煮淀粉肉肠8根、“长盛星火牌味椒盐”4瓶、“星火牌味椒盐”18瓶、“马兰牌食用小苏打”3包;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7051250001812635012,开户行:安化县信用联社。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21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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