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52 号
当事人:安化县羊角塘镇家源老商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M6NM774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羊角塘镇羊角社区
负责人:王凯胜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羊角塘镇羊角社区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羊角塘镇羊角社区,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等经营活动。
2022年3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海洋王宫墨鱼仔”,(规格:“450克/袋”,生产日期:“20190401”,保质期:“12个月”,数量有4袋);2、“正大食品巴沙鱼片”,(规格:“800克/袋”,生产日期:“20191123”,保质期至:“20211123”,数量有1袋)3、“四海鲜捞坊墨鱼仔”,(规格:“450克/袋”,生产日期:“20190324”,保质期:“12个月”,数量有4袋);4、“鱼之友带皮鱼柳”,(规格:“1千克/袋”,生产日期:“20190823”,保质期:“24个月”,数量有1袋)超过保质期限。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以37.5元/袋的进价从马迹塘香又香冷冻连锁店进购了48袋“海洋王宫墨鱼仔”,售价48元/包,已售出44袋,现库存4袋;以19元/袋的进价从安化县创亿贸易有限公司进购了10袋“正大食品巴沙鱼片”,售价35元/袋,已售出9袋,现库存1袋。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进货单据和入库单,经询问调查,“四海鲜捞坊墨鱼仔”的进价为37.5元/袋,售价48元/袋,现库存4袋;“鱼之友带皮鱼柳”的进销价格无法查明,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41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益阳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市场管理组疫情防控工作督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王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经理王凯胜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经理王凯胜接收调查,负责提供证据,签收法律文书等相关事宜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3张、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照片8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现场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2〕130007号)、《财务清单》(编号:130007)、《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六、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七、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进货单据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进货价格、时间数量等情况;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十、由当事人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复印件各1份,相关产品的核酸检测报告、报关单复印件各1份,检验检疫证明2份,提交整改报告1份,整改后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履行进查验义务,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2年4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2]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海洋王宫墨鱼仔”4袋、“正大食品巴沙鱼片”1袋、“四海鲜捞坊墨鱼仔”4袋、“鱼之友带皮鱼柳”1袋 ;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7051250001812635012,开户行:安化县信用联社。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4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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