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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721483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2-2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2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2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25

 

当事人:安化县正春堂千金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060128831F

住所(住址):安化县羊角塘镇羊角社区居委卫星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夏正春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2022年11月03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进购药品未进行采购验收;销售处方药品未留存医师处方;阴凉柜内储存的药品外包装发生霉变。本局依法对外包装发生霉变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2年11月0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情况,以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11月10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事实和经过,以及药品进购、保管的相关情况。

证明四,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销货清单》2份、电脑配送申请单3份、《处方笺》4份、《温度记录表》4份,证明当事人进购药品的来源情况和进货查验制度的履行情况,以及药品入库、保存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六,2022年11月30日制作的《现场复查笔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五条“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四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并按照本规范第八十条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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