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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729884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1-1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16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7

 

当事人: 安化县**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

住所(住地):安化县城南区*********

投资人谢**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

联系电话:13*********   

2022年10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当事人中药饮片区的柜台内发现有正在销售的三种中药饮片:1、制川乌片5包,透明自封口塑料袋包装,贴有标签,标签显示有以下信息:品名为制川乌片,产地为四川,重量为1kg,有毒农副产品请在医师指导下使用,产品性质为初级农产品,分装日期为2022.09.07,储存条件为置阴凉干燥处,保质期为2年。共计5kg。2、附片8包,透明自封口塑料袋包装,贴有标签,标签显示有以下信息:品名为1.0筛带皮蒸附片,产地为四川江油,重量为1kg,产品性质为初级农产品,分装日期为2022.09.05,储存条件为置阴凉干燥处,保质期为2年。共计8kg。3、鹿角片1包,透明自封口塑料袋包装,贴有标签,标签显示有以下信息:品名为鹿角片,产地为吉林,重量为1kg,分装日期为2022.06.28,保质期为2年,储存条件为置阴凉干燥处,产品性质为初级农产品。经在当事人药房内电子秤上现场称重,重量为0.895kg。另执法人员在中药饮片区前柜台与后柜台中间的地面上发现有纤维袋装的砂仁1袋。纤维袋表面贴有顺丰速运单据,显示收件人为谢立志、城南大药房,寄件方为唐晚斋,寄件地址为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中国农业银行(廉桥支行),时间为2022.9.19,重量经现场称重为6.297kg。当事人于现场不能提供以上4种中药饮片的供货单位资质证明,且只能提供砂仁的进购票据。本局依法对上述4种中药饮片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7日从四川江油一个基地(具体名称不晓得)购进制川乌等3种中药饮片,具体购进情况为:1、制川乌片,购进数量10kg,单价160元/kg,金额1600元;2、附片,购进数量10kg,单价90元/kg,金额900元;3、鹿角片,购进数量1kg,单价280元/kg,金额280元。当事人又于2022年9月19日从邵阳市邵东市廉桥市场上购进砂仁10kg,单价55元/kg,金额550元。以上4种中药饮片共计购金额为3330元。

当事人通过开具处方的形式销售给患者。至2022年10月10日止,至2022年10月10日止,上述4种中药饮片使用情况如下:1.制川乌片,使用数量5kg,单价220元/kg,销售金额1100元;2.附片,使用数量2kg,单价150元/kg,销售金额300元;3.鹿角片,使用数量0.105kg,单价380元/kg,销售金额39.9元 ;4.砂仁,使用数量3.703kg,单价80元/kg,销售金额296.24元。上述4种中药饮片总货值金额共计4880元,违法所得共计1736.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9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2〕011050号)、《财务清单》、《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使用的现场情况,以及本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投资人谢立志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一张,处方七张,证明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销售药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本局制作的安市监延强2022011005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送达回执》及安市监延强字解2022011006号、《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延期扣押及解除扣押的情况。

202312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22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中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制川乌片5kg、附片8kg、鹿角片0.895kg、砂仁6.297kg

2、没收违法所得1736.14元;

3、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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