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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729893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1-2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2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0

 

当事人: 安化县大福镇***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33***************

住所(住地):安化县大福镇***********

主要负责人:刘**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

    联系电话:13**********  

2022年1019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桂支0.574kg、虫蜕0.337kg、陈皮0.469kg、当归0.682kg、大力1.03kg、麦冬1.224kg、肉桂1.333kg、百合0.764kg、金钱草1.043kg、子元0.65kg、寄生0.549kg、川兄1.09kg、金银花0.772kg、白芷0.586kg、茯苓0.458kg、熟地0.212kg,以上16种中药饮片外包装均未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未贴有产品合格证。当事人于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单位资质证明和购进票据。本局依法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桂支等16种中药饮片是当事人于2022年7月11日从邵东县廉桥镇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谢伟处购进的,具体购进情况为:1.桂支,购进数量1kg,单价16元/kg,金额16元;2.虫蜕,购进数量0.5kg,单价270元/kg,金额135元;3.陈皮,购进数量2kg,单价18元/kg,金额36元;4.当归,购进数量2kg,单价83元/kg,金额166元;5.大力,购进数量2kg,单价42元/kg,金额84元;6.麦冬,购进数量2kg,单价84元/kg,金额168元;7.肉桂,购进数量2kg,单价43元/kg,金额86元;8.百合,购进数量3kg,单价47元/kg,金额141元;9.金钱草,购进数量2kg,单价37元/kg,金额74元;10.子元,购进数量2kg,单价29元/kg,金额58元;11.寄生,购进数量2kg,单价30元/kg,金额60元;12.川兄,购进数量1.5kg,单价79元/kg,金额118元;13.金银花,购进数量2kg,单价120元/kg,金额240元;14.白芷,购进数量2kg,单价33元/kg,金额66元;15.茯芩,购进数量2kg,单价80元/kg,金额160元;16熟地,购进数量2kg,单价63元/kg,金额126元;共计购进金额1734.5元

当事人通过开具处方的形式将上述16种中药饮片给患者使用。至2022年10月19日止,上述16种中药饮片使用情况如下:1.桂支,使用数量0.426kg,单价30元/kg,金额12.78元;2.虫蜕,使用数量0.163kg,单价340元/kg,金额55.42元;3.陈皮,使用数量1.531kg,单价30元/kg,金额45.93元;4.当归,使用数量1.318kg,单价120元/kg,金额158.16元;5.大力,使用数量0.97kg,单价60元/kg,金额58.2元;6.麦冬,使用数量0.776kg,单价120元/kg,金额93.12元;7.肉桂,使用数量0.667kg,单价72元/kg,金额48.02元;8.百合,使用数量2.236kg,单价65元/kg,金额145.34元;9.金钱草,使用数量0.957kg,单价56元/kg,金额53.59元;10.子元,使用数量1.35kg,单价53元/kg,金额71.55元;11.寄生,销售使用数量1.451kg,单价42元/kg,金额60.94元;12.川兄,使用数量0.41kg,单价100元/kg,金额41元;13.金银花,使用数量1.228kg,单价150元/kg,金额184.2元;14.白芷,销售使用数量1.414kg,单价52元/kg,金额73.52元;15.茯芩,使用数量1.542kg,单价100元/kg,金额1354.2元;16.熟地,使用数量1.788kg,单价82元/kg,金额146.61元。上述16种中药饮片总货值金额共计2419元,违法所得共1402.5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执业许可证》、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5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2〕013053号)、《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的现场情况,以及本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刘云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处方四张,证明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销售药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安市监延强2022013011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送达回执》及安市监延强字解2022013009号、《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延期扣押及解除扣押的情况。

2023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3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中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桂支0.574kg、虫蜕0.337kg、陈皮0.469kg、当归0.682kg、大力1.03kg、麦冬1.224kg、肉桂1.333kg、百合0.764kg、金钱草1.043kg、子元0.65kg、寄生0.549kg、川兄1.09kg、金银花0.772kg、白芷0.586kg、茯苓0.458kg、熟地0.212kg。

没收违法所得1402.58元;

3、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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