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1号
当事人: 安化县大福镇***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33************
住所(住地):安化县大福镇******
法定代表人:温**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
联系电话:13*********
2022年10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木香0.83kg、木瓜5.31kg、桑皮1.14kg、秦艽1.32kg、续断0.36kg、乌药0.78kg、石姜(骨碎补)1.02kg、葛丁(葛根)0.94kg、桑枝1.18kg、金樱子0.17kg、寄生4.07kg、红花0.57kg、犬片(狗脊)4.6kg、炒鸡内金0.42kg、姜虫0.69kg,以上15种中药饮片外包装均未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未贴有产品合格证。当事人于现场提供的供货单位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资质证明。本局依法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木香等15种中药饮片是当事人于2022年7月11日从邵东县廉桥镇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秋红中药材经营部购进的,具体购进情况为:1.木香,购进数量10kg,单价22元/kg,金额220元;2.秦艽,购进数量3kg,单价136元/kg,金额408元;3.六汗(续断),购进数量10kg,单价29元/kg,金额290元;4.犬片(狗脊),购进数量15kg,单价25元/kg,金额375元;5.乌药,购进数量5kg,单价20元/kg,金额200元;6.葛丁(葛根),购进数量15kg,单价11元/kg,金额165元;7.桑皮,购进数量10kg,单价28元/kg,金额280元;8.金樱子,购进数量1kg,单价50元/kg,金额50元;9.姜虫,购进数量1kg,单价102元/kg,金额102元;10.木瓜,购进数量10kg,单价25元/kg,金额250元;11.红花,购进数量1kg,单价130元/kg,金额130元;12.石姜(骨碎补),购进数量3kg,单价45元/kg,金额135元;13.寄生,购进数量10kg,单价20元/kg,金额200元;14.桑枝,购进数量16kg,单价3.5元/kg,金额56元;15.炒鸡内金,购进数量3kg,单价16元/kg,金额48元。共计购进金额为2809元。
当事人通过开具处方的形式将上述15种中药饮片给患者使用。至2022年10月18日止,上述15种中药饮片使用情况如下:1.木香,使用数量9.17kg,单价40元/kg,金额366.8元;2.秦艽,使用数量1.68kg,单价170元/kg,金额285.6元;3.六汗(续断),使用数量9.61kg,单价45元/kg,金额433.8元;4.犬片(狗脊),使用数量10.4kg,单价30元/kg,金额312元;5.乌药,使用数量4.22kg,单价35元/kg,金额147.7元;6.葛丁(葛根),使用数量14.06kg,单价15元/kg,金额210.9元;7.桑皮,使用数量8.86kg,单价32元/kg,金额283.5元;8.金樱子,使用数量0.83kg,单价60元/kg,金额49.8元;9.姜虫,使用数量0.31kg,单价120元/kg,金额37.2元;10.木瓜,使用数量4.69kg,单价35元/kg,金额164.15元;11.红花,使用数量0.43kg,单价150元/kg,金额64.5元;12.石姜(骨碎补),使用数量1.98kg,单价55元/kg,金额108.9元;13.寄生,使用数量5.93kg,单价25元/kg,金额148.25元;14.桑枝,使用数量14.82kg,单价8元/kg,金额118.56元;15.炒鸡内金,使用数量2.58kg,单价20元/kg,金额51.6元。违法所得共计:2783.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8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2〕013052号)、《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情况,以及本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温怒云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温怒云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一份,购进票据一张,处方三张,证明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销售药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安市监延强〔2022〕013010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送达回执》及安市监延强字解〔2022〕013008号、《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延期扣押及解除扣押的情况。
2023年1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3〕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中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中药饮片:木香0.83kg、木瓜5.31kg、桑皮1.14kg、秦艽1.32kg、续断0.36kg、乌药0.78kg、石姜(骨碎补)1.02kg、葛丁(葛根)0.94kg、桑枝1.18kg、金樱子0.17kg、寄生4.07kg、红花0.57kg、犬片(狗脊)4.6kg、炒鸡内金0.42kg、姜虫0.69kg。
2、没收违法所得2783.26元;
3、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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