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50号
当事人: 王*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安化县江南镇黄村青石十组
经营者:王*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32326********1058
联系电话:138****621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安化县江南镇黄村青石十组
当事人经营的肉摊位于湖南省安化县江南镇农贸市场,从事生猪肉销售。
2022年12月16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80.2kg猪肉未加盖检验检疫公章,且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检验检疫资料。本局依法对该猪肉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从江南思贤村王某处购进,数量136kg,“毛猪”的进购价22元/kg,进购金额2992元。2022年12月16日经屠宰后放置肉摊上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依据猪肉的位置各有不同,其中五花肉售价34元/kg,排骨售价44元/kg,后腿肉30元/kg,其余部位猪肉售价32元/kg。至本局调查时止,猪肉剩余80.2kg,库存货值金额2566.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2022年12月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椤贰ⅰ恫莆袂宓ァ贰ⅰ端痛锘刂础犯饕环荩殖≌掌�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事实,以及证据提取的相关情况。
证据三,2022年12月16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022年12月20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相关情况。
证据四,2022年12月20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两份,证明该案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来源、销售情况。
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收款截图一份,证明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交易情况。
证据六,由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召回公告》照片2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3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本局提起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砸婪ù忧狎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项1目“(二)裁量基准: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0到10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80.2kg;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7051250001812635012,开户行:安化县信用联社。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托姓咚掀诩洌姓Ψ>龆ú煌V怪葱小�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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