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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739491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3-2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4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2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202348

 

当事人:安化县长塘镇醉大厨生鲜店

主体资格证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T4DE15C

住所(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长塘镇林山塘冲社区横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88********

 

当事人“安化县长塘镇醉大厨生鲜店”位于安化县长塘镇林山塘冲社区横街,从事食品销售。

2023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一食品超过保质期:产品名称:五花肉串,数量:4包,净含量:计量销售,生产日期:2021.04.06,保质期:12个月。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5日从长沙高桥大市场乐厨批发部进购“五花肉串”10包,购进单价为20元/包,购进金额为200元,销售单价为28元/包。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112元。

2023年2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当事人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邓小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3年1月1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九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3年1月18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于2023年2月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四张,提取的《整改报告》、《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五花肉串”4包;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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