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22号
当事人:安化上马益汉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T6RP73Q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滔溪镇怀安社区
投资人: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923********3521
联系电话:1552****689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滔溪镇怀安社区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安化县滔溪镇怀安社区,从事西药零售;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消毒用品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二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保健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制剂、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生化药品零售;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纺织品、针织品、文具用品、花卉、通信设备零售;票务服务。
2022年11月15日本局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中药饮片区上架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百合”1瓶,药品生产许可证:川20160038;生产日期:20190428;保质期:36个月;净含量:100克;功能与主治:养阴润肺,清心安神。用于阴虚燥咳,失眠多梦等症状。本局依法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百合”是由湖南省益汉医药有限公司配送至前乡片区的益汉门店,再由前乡片区的益汉门店调货至当事人处销售,进购价12.5元/瓶。因当事人销售系统无法查询到该药的库存及销售记录,该药超过有效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明。
当事人销售的药品“百合”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投资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李爱意签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陪同现场检查的实事。
证据三,2022年11月1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现场照片14张,证明本局在当事人中药饮片区发现劣药,以及对当事人涉案劣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11月16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张;2022年11月18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药品购进、销售、储存,以及进货查验履行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出库(复核)单》、《进销存明细》、电脑销售单据、《购进验收入库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药品的来源情况和进货查验制度的履行情况,以及药品入库、保存、销售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查找问题,进行整改的事实。
2023年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5号],当事人提出“免予或者从轻处罚”等意见,鉴于当事人已经上架销售劣药,而其销售管理系统没有涉案劣药的库存、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存在明显危害风险,且本局已经综合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初次违法、劣药数量、货值金额、危害后果等情节,对当事人要求免予或者再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百合”1瓶;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