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47号
当事人:安化县城南肖银坐造型工作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T60214N
住所(住址):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农商银行辅楼陶澍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肖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0011
2023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有以下化妆品:1.采洁染发膏 芭比·时尚炫彩染膏,数量:14支,净含量100ml/3.35fl.oz/支,限用日期分别是2022.10.10,2022.03.15,2022.06.09,2021.10.05,2021.03.27,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537。2、采洁染发霜 美丝·彩盖白植物染膏,数量:6支,净含量100ml/3.35fl.oz/支,限用日期分别是2020.08.24 ,2020.05.26,2021.04.1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537。3、采洁染发膏 美丝·彩盖白植物染膏,数量:28支,净含量100ml/3.35fl.oz/支,限用日期分别是2021.09.27,2022.03.15,2022.01.02,2022.11.0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537。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48支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从安化县石柳日用品店购进,“采洁染发膏 芭比·时尚炫彩染膏”“采洁染发霜 美丝·彩盖白植物染膏”“采洁染发膏 美丝·彩盖白植物染膏”购进价格均为6元/支。你店经营的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按人次进行收费,一人一次用两支,收费标准为50元/人,“采洁染发膏 芭比·时尚炫彩染膏”“采洁染发霜 美丝·彩盖白植物染膏”“采洁染发膏 美丝·彩盖白植物染膏”单支售价均为25元/支。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1200元。
2023年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经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二、本局于2023年1月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八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情况。
三、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四、本局于2023年1月9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和经过。
五、本局于2023年1月1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八张,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一份,生产商的营业执照一份,化妆品合格证一份,化妆品注册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3年3月6日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并已签收《送达回执》。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第四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洁染发膏 芭比·时尚炫彩染膏”14支、“采洁染发霜 美丝·彩盖白植物染膏”6支、“采洁染发膏 美丝·彩盖白植物染膏”28支;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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