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化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马路镇****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马路镇***,从事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等经营活动。
2023年2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2瓶“珠江”AD钙含乳饮料,在仓库内发现4瓶“珠江AD含乳饮料”,上述6瓶“珠江AD钙含乳饮料”均为同一批次产品(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644122405700,产品标准号:Q/JLD0001S,净含量:380克,生产日期:2022/04/07,保质期:九个月),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当场扣押(扣押期限:30天),之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珠江”AD钙含乳饮料是安化县旺飞商行于2022年9月送至当事人的,送货数量1件(12瓶/件),进货价格3元/瓶,进货金额为36元,销售价格4元/瓶,已销售6瓶,剩余6瓶,库存货值金额为24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进销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和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以及供货商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以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2023年3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市监罚告〔2023〕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又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法律规范或者同一法律规范两条以上不同内容法律条款的,对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不得合并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珠江”AD钙含乳饮料6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4012600000000017,开户行: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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