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53号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镇***综合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
住所(住址) :安化县梅城镇城西社区梅新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362429********43421
2023年2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化妆品已过期:1.“飘柔长效清爽去屑洗发露”,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苏妆20160037,生产企业为江苏宝洁有限公司(代码T),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9159A52323、T20220609,净含量:400ml,数量有1瓶;2.“飘柔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苏妆20160037,生产企业为江苏宝洁有限公司(代码T),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9167A52320、T20220616,净含量:400ml,数量有1瓶;3.“立体魅惑5色眼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974,限用日期:2021.03.28,净含量:6.8g,数量有2盒;4.“立体缤纷4色眼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575,生产企业为汕头市美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415,限用日期:20210415,净含量:8g,数量有4盒;5.“灵点立体润色双色腮红”,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747,生产企业为汕头市琦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A1050118、20220105,净含量:6g*2,数量有7盒;6.“爱丽小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974,限期使用日期:20201205,净含量:6g,数量有6盒。本局予以当场扣押。(期限:30天)
经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当事人从长沙高桥市场进购的。其中,“飘柔长效清爽去屑洗发露”进购价为18元/瓶,销价为20元/瓶,库存1瓶,库存货值金额为20元;“飘柔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进价为18元/瓶,销价为20元/瓶,库存1瓶,库存货值金额为20元;“立体魅惑5色眼影”进价为24元/盒,销价为26元/盒,库存2盒,库存货值金额为52元;“立体缤纷4色眼影”进价为23元/盒,销价为25元/盒,库存4盒,库存货值金额为100元;“灵点立体润色双色腮红”进价为23元/盒,销价为25.9元/盒,库存7盒,库存货值金额为181.3元;“爱丽小屋”进价为17元/盒,销价为19元/盒,库存6盒,库存货值金额为114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台账,也不能提供进销记录,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487.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伍八英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飘柔长效清爽去屑洗发露”1瓶、“飘柔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1瓶、“立体魅惑5色眼影”2盒、“立体缤纷4色眼影”4盒、“灵点立体润色双色腮红”7盒、“爱丽小屋”6盒。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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