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75号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镇吃不厌烧烤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8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号码:43******
联系电话:173******
2022年12月6日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投诉当事人销售假冒“小郎酒”,侵犯“郎”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本局予以查处。当日,本局在当事人处检查发现“小郎酒”202瓶(浓酱兼香型白酒;酒精度:45%V0L;净含量:100ml/瓶;24瓶/箱),其中2022042129535011()批次的酒有2箱,2021061029533028()批次的酒有6箱零10瓶。投诉人予以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为“该酒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我公司产品,侵犯了我公司第230457‘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本局依法对上述涉嫌侵权的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2023年2月3日扣押期限届满,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小郞酒”标明了投诉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等商品信息,尤其在酒瓶及包装箱主要版面上显著标明“”或“”商品名称、“”商标。因吴某销售的“小郞酒”价格比较划算,当事人店内的“小郎酒”于2022年9月份从吴某处分两次购进“小郎酒”共10箱(24瓶/箱),通过扫微信二维码向吴某支付货款2200元(合9.17元/瓶;220元/箱),采购时,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之后以18元/瓶的价格向在店内吃宵夜的顾客销售38瓶,销售额684元,获利335.54元,经营额共计4320元。
另查明,“”文字标志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3类“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230457号),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9日,该商标曾于1997年4月9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许可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授权其在中国境内开展“”牌注册商标相关知识产权维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真伪鉴定、投诉、举报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照片,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2年12月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11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在当事人检查发现侵权产品及对侵权产品实施强制措施情况;责令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12月12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供货商微信截图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进购、销售侵权商品的有关情况。
证据四,第230457号“”注册商标注册证、续展注册证明、驰名商标证书、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代理维权人)营业执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授权书、投诉书、维权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等材料,证明第23045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小郎酒”经现场鉴定为侵权商品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小郎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行为下产生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小郎酒”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侵权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且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二项1目“(二)裁量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裁量基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小郎酒”202瓶;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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