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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761789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4-1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市监处罚【2023】7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8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371

 

当事人:安化县古楼乡让梅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QK6X389                                  住所(住址):安化县古楼乡古楼坪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夏**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1982111******               

2023年1月12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共7种:1.“君仔”湘香油条,生产日期:2022/06/19,保质期:180天,计量方式:散装称重,数量:1.99kg2.“众湘缘”葱油月饼,生产日期:2022.8.24,保质期:90天,计量方式:散装称重,数量:3.79kg3.“有友”迷ni泡凤爪(山椒味),生产日期:20220606,保质期:200天,计量方式:散装称重,数量:2.405kg。4.“陶华碧”老干妈,生产日期:2021.06.07,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80克,数量:23瓶。5.“源氏”豆逗小排长(豆制品),生产日期:2022/05/13,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148克,数量:8包。6.“源氏”火爆大辣片(爆辣味),生产日期:2022/06/22,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108克,数量:5包。7.“有友”酸菜泡凤爪(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2/03/27,保质期:200天,净含量:80克,数量:5包。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7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2023年3月14日,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解除。

经查,上述7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从长沙购进,其中:1.“君仔”湘香油条,进价70元/kg,购进5kg,零售价为80元/kg。2.“众湘源”葱油月饼,进价19元/kg,购进5kg,零售价为24元/kg。3.“有友”迷ni泡凤爪(山椒味),进价6元/kg,购进5kg,零售价为8元/kg。4.“陶华碧”老干妈,进价为8元/瓶,购进24瓶,零售价为9元/瓶。5.“源氏”豆逗小排长(豆制品),进价3元/包,购进30包,零售价为4元/包。6.“源氏”火爆大辣片(爆辣味),进价3元/包,购进20包,零售价为4元/包。7.“有友”酸菜泡凤爪,进价3元/包,购进15包,零售价为4元/包。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未保存相关票据,食品过期后的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548.4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夏让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2.本局2023年1月1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二十二张,提取的食品外包装三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本局于2023年1月12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5.本局拍摄的《召回公告》及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君仔”湘香油条1.99kg;2.“众湘缘”葱油月饼3.79kg;3.“有友”迷ni泡凤爪(山椒味)2.405kg;4.“陶华碧”老干妈23瓶;5.“源氏”豆逗小排长(豆制品)8包;6.“源氏”火爆大辣片(爆辣味)5包;7.“有友”酸菜泡凤爪(辐照食品)5包。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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